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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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房产局下属机构及主要职责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职责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配套政策,指导并监督实施。承办县内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核、报批工作。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和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2、编制全县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对开发项目颁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

3、对开发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组织对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执法监察,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4、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6、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1、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城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并对县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2、负责建立并落实维修资金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对帐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

4、负责记载业主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

5、按规定做好维修资金的核算;

6、编制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物管办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县物业管理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及资质年检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时物业管理方案落实的标准,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3、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和移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规范业主自治行为;

4、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考评,负责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的考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及备案管理工作;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办理涉及物业管理的来信来访

保障房管理中心(含全县房管所)


负责城区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分配、出租(出售)、使用、退出的动态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出租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租金收取及维护养护;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年度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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