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方案,协调解决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贫困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3、拟定村级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协调管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组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筛选,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上报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扶贫项目库建设。
4、制定扶贫开发科技推广和培训计划;协调贫困地区扶贫科技推广,组织指导扶贫工作有关的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扶贫工作,联系上级对我县定点扶贫工作。
5、参与农村建设扶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驻村帮扶计划,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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