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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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和规范我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护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办〔2021〕276号)和《邵阳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邵市生环字〔2021〕41)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不断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一是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三是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本部门随机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抽查工作全过程。跨部门联合抽查是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参与的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参与的,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一)随机抽查范围
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除下列情形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1、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2、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者重点工作部署的;
3、投诉举报;
4、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案件;
5、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6、突发环境事件;
7、核安全检查;
8、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
9、其他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
(二)随机抽查事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安全、环评、监测、执法、应急等业务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4、碳排放情况;
5、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7、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8、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数据、报告质 量;
9、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0、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3、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定单建库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完善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对象的范围、检查的内容、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和方式、检查要求等,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执法监管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跨部门联合抽查,应会同其他参与部门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事项清单。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 ,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3 类,按其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在线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进行标识区分。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风险的排污单位及其他规定应纳入重点监管的。特殊监管对象,包括上级挂牌督办、未销号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排污单位、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的、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一般监管对象,句括未列入重点、特殊的其他检查对象;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调整为一般监管对象管理。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综合考虑监管层级、区域及交叉检查需要等因素,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建立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构成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随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动态调整。专业性强的领域可建立辅助行政检查专家库,吸收监测检测 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等参与,抽取或挑选人员辅助开展检查,以满足专业化需要。
四、随机抽取
(一)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实际情况,做好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出现检查频次过高增加企业负担。各县市区应在年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季度初制定季度抽查计划。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 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二)分类确定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应“有计划”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于每年年初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初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1、一般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辖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监管。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次检查。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
(三)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生态环境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监管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五、抽查实施
(一)科学确定检查方式。具体实施随机抽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监管层级、检查人员数量、检查对象地域分布等情况, 组建现场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对象污染防治情况、经营方式和实际需要等确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问题线索,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污染防治水平高、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检查对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 对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专业性强的事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方式,其出具专业检查、监测等报告作为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 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的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实施检测、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经被检查对象现场负责人确认后,即时通过移动执法设备上传。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三)落实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抽查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公开期限 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任务。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六、结果运用
(一)科学调整频次。根据被抽查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适当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对抽查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 强烈、社会关注高、信用评价等级低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可适当增加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完善奖惩机制
1、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实施现场随机抽查前,应对抽查对象采取保密措施,对违反保密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检查计划已经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2、应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将随机执法检查结果作为检查对象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失信修复等重要 依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检查结果及时推送相关部门,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考量。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统筹强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处罚信息系统等生态环境内部平台融合。促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外部平台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要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整体工作向好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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