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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9项)

洞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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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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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92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95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处理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扣留车辆。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24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同4

6、同4

7、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26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8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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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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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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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110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处理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24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同4。

6、同4。

7、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30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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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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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5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执行责任:依法拖移机动车

5、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1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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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处理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24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同4。

6、同4。

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3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4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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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7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0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处理的时间、地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收缴物品,并将收缴物品交属有关部门或销毁。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第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24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同4。

6、同4。

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5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3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37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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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0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报废。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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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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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40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40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执行责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约束至酒醒。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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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6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5号)                                 2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受理责任:对在执勤执法中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排除妨碍。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4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7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8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11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06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38条: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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