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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渔政)罚〔2024〕10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 邱某某 /    /    当事人邱某某于2023年3月26日0时许穿上潜水服携带电鱼器,从洞口县黄桥镇正山村赧水河河段下水电鱼,电获3条鲫鱼。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份、2022年12月份2次在洞口县黄桥镇赧水河河段电鱼,电得渔获物约30余斤。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暨有法定从重的情节又有法定从轻的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邱某某涉案工具:黑色轮胎救生圈一个、防水手表一个、防水电筒一个、铅块一根、潜水服一套、制氧机一个、麻杆一根,予以没收。
2、对当事人邱某某处罚款4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网上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5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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