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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渔政)罚〔2024〕12号 谭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谭某某     2023年1月10日14时至16时许,当事人谭某某在洞口县石江镇联合村平溪江河段(小地名“寺背后”)使用可视锚鱼锚杆锚鱼。洞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匿名群众报警后现场将正使用可视锚鱼锚杆锚鱼的谭丁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可视锚鱼锚杆一根,非法捕获的鲤鱼一条,重0.6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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