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洞农(屠宰)罚〔2024〕6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唐** | 唐**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借用他人的场地,设置屠宰场,帮别人宰杀生猪,收取代宰费,至案发止,共帮雪峰街道大胜村林**、竹市镇平安村李**、竹市镇炉家村唐**、竹市镇龙潭村刘**和竹市镇龙潭村刘**共5人宰杀了10头生猪,货值25210元,收取代宰费670元。 | 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主动供述了私自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时改正错误,本人属失地农民,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杀猪铁架2个、杀猪刀6把和挂钩3个; 2、没收违法所得670元; 3、处以货值2倍罚款,计5042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