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洞农(农药)罚〔2024〕14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洞口县岩山欧阳农资店(欧阳某某) | 92430525MAD2XF951R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7日从湖南勇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农速旺®”草甘膦铵盐和“农速旺®”滴酸•草甘膦100套、“树荣®北斗一号®”2甲•草甘膦121瓶、“树荣®求败®”草甘膦钾盐和“滨农赛克®”丙炔氟草胺100套,于3月5日、8日、16日共销售了“农速旺®”草甘膦铵盐和“农速旺®”滴酸•草甘膦7套、“树荣®北斗一号®”2甲•草甘膦38瓶、“树荣®求败®”草甘膦钾盐和“滨农赛克®”丙炔氟草胺3套,总销售金额为255元。当事人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树荣®求败®”草甘膦钾盐93瓶、“滨农赛克®”丙炔氟草胺93包、“农速旺®”草甘膦铵盐85包、“农速旺®”滴酸•草甘膦85包、“树荣®北斗一号®”2甲•草甘膦52瓶;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3.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25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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