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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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镇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我镇将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作为我镇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镇党政办公室是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立与运行以及组织维护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行政执法公示年度报告,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工作,协助本部门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镇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制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公开方式审查,对我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协助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我镇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我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涉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镇发布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对机构职能类、法律法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工程建设标准类以及行政执法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六种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开公示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我镇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执法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法律法规类:我镇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省法规、省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市法规、市政府规章。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国务院其他部委文件、省其他厅局文件、县级政府文件、县级政府办公室文件以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事项、执法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等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


(五)法制宣传类:包括普法和法制宣传与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规定。


(六)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务应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我镇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有关部门委托,连同其行政职责和权限予以公开。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应予以公开。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和行政裁量基准,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并予以公开。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接受行政执法投诉的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一条  我镇根据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影像记录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按照规定做好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我镇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我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结果,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机关、守法情况、整改情况、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我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我镇在拟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显要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卡、明白纸;


(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行政执法公示,应当自该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我镇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签批单》(附件),经其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电子版,送我镇法制办审查其合法性和公开方式,不主动公开的,由我镇执法大队对其密级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开。公开重大或敏感行政执法信息,承办科室还应当送我镇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我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我镇及相关承办执法大队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我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开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我镇年度预算,以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我镇应按要求实施和建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应当公开而未按规定予以公开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我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0日

                               洞口县石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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