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洞口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新形势下我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要求及全县文化和旅游工作要点,拓宽旅游客源市场,积极调动文化和旅游经济主体积极性,根据《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5〕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洞口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案》(洞办发〔202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洞口县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文化和旅游相关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饭店、文化旅游商品企业,相关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奖励总额控制在60%以内(如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足或奖励资金总额超过奖励总额控制范围,则奖励金额根据审核后的旅游营销奖励数额,按每家获奖励旅游企业的占比进行奖励),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开展绩效评估联合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时将奖励扶持资金支付到位,接受专项审计。
第四条 旅游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五条 本办法对经济主体的奖励扶持统计或核算以当年年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
第二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设立文化旅游精品线路送客入村奖
旅行社(含分社,下同)招徕、接待游客,游览洞口县1个及以上有价门票景区(点),并至少在洞口境内住宿l晚,全年团队游客累计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一)国内团队接待奖。接待县外市内游客1000-10000人的,按每人4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10001-20000人的,按每人8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20001人以上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达到35000人次以上的,另行奖励5万元(含县外研学)
(二)入境团队接待奖。接待入境(含港澳台)团队游客,游览1个有价门票景区(点)的,按每人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精品线路奖。鼓励和支持旅行社自主研发包装推出形式多样的特色旅游线路。对旅行社年度组织5000-10000人到洞口县2个及以上核心景区(溪国家森林公园、古楼茶文化生态园、高沙孝文化博物馆、蔡锷故里·古镇山门、毓兰半江风景区、龙眼洞景区)游览并住宿1晚以上的精品旅游线路,奖励5万元;组织10001-20000人的,奖励10万元;200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列车团队接待奖。从市外组织旅游列车来洞口旅游,游客达到100人-300人的,按每趟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不同列但同一天抵达的游客可视为是一趟列车,以乘坐票据为准,仅指邵阳境内的站点);一趟列车的游客达到301人-500人的,按每趟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趟列车游客达到501-1000人的,按每趟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趟列车游客达到1001人以上的,按每趟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旅游大巴团、旅游包机参考本方案)
(五)景区综合排名奖。根据全年旅游产品市场影响力、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旅游接待人次数等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六)旅游饭店综合排名奖。对承接地接团队业务的星级旅游饭店进行考核排名,全年接待团队旅游2000人次以上,且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七)乡村振兴接待游客排名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县乡村旅游发展,对全县乡村旅游区(点)年销售收入20万以上,且接待游客量在乡村旅游业内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旅游商品促销奖。对生产销售“邵阳红”或“洞口县推荐旅游商品”的企业或购物店,其生产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上交税收5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
第七条 设立文化旅游示范创建奖
(一)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奖。对年度获得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的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奖励;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打造全省文旅特色小镇,对被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推选参加全省文旅特色小镇评选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十大文旅特色小镇”称号的,奖励10万元。
(二)创建等级景区奖。对年度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创建星级旅行社奖。对年度被评定为湖南省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四)创建星级饭(酒)店奖。对年度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对年度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六)创建等级营地建设奖。对纳入国家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营运的营地,每个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对纳入省级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营运的营地,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奖。对年度被省文旅厅评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
(八)创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区(点)奖。对年度被评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创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奖。对年度评为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创建星级旅游民宿奖。对年度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十一)创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对年度被评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设立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壮大奖
(一)市级以上旅游商品研发奖。在工商部门注册并经营1年以上、专门从事洞口特色旅游商品(含本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具有我县特色的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等)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国家专利(或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进行规模化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10万元。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在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二)博览会参展奖。积极参加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国家、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展会,年度累计参加3次的的奖励2万元,年度累计参加5次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设立智慧旅游建设奖
智慧旅游建设奖。对开展智慧景区、智慧旅游乡村、智慧旅游饭店建设,并实现了智能预约、人流管控、科学预警和科学导流、应急平台管理等信息化举措的智慧景区、智慧旅游乡村、智慧旅游饭店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十条 设立文化旅游融合精品创作奖
(一)鼓励文艺团体在节假日送戏进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演出的剧(节)目须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经组织专家审查认定方可演出,每场演出时长90分钟以上,每场奖励0.5万元。
(二)鼓励为全县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创排演艺作品,凡是为景区创排的优秀舞台剧目,演出一年以上并不低于50场的,可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经专家审定认可每台奖励50万元。为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新创歌曲的音频或视频在省级主流媒体刊播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歌曲,经专家审定,每首奖励3万元;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刊播,并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歌曲,经专家审定,每首奖励5万元。鼓励红色旅游故事的挖掘和宣传推广,省级主流媒体刊播,每个故事奖励0.3万元,国家级主流媒体刊播,每个故事奖励0.5万元。
(三)鼓励举办以全县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为主题的书法、美术、摄影展。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经批准认可的,凡在公共场所举办不少于两周的展览,分别给予奖励:县级展览奖2万元、市级展览奖3万元、省级展览奖5万元、国家级展览奖10万元。同一展览只奖1次。
第十一条 设立旅游形象宣传奖
(一)单位或者旅游企业在市外发布洞口旅游形象广告或旅游产品广告,按最高不超过广告宣传实际支出的4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室外广告宣传策划方案需提前一周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报备,经实地查看拍照存档。
(二)鼓励各旅游企业开展有影响的节庆文化活动。经乡镇(街道)提前申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同意,申办由国家级主办的文化旅游活动,每场奖100万元;申办由省级主办的“湖南国际旅游文化节”、“春夏秋冬”四季乡村文化旅游节、“阳光娱乐节”,每场奖80万元;申办由市级主办的文化旅游活动每场奖10万元;申办由县级主办的文化旅游活动每场奖5万元(县财政另外有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不纳入此项奖励范围,每个乡镇(街道)每年度申报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奖励项目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设立优秀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奖
(一)全县导游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2万元;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1万元。
(二)全县星级饭(酒)店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省级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三)全县旅游企业员工参加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组织的服务技能比赛,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一次性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四)我县选拔、培养、输送的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在体育重大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参照《关于印发〈邵阳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邵文旅广体〔2021〕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设立乡村振兴扶持奖
(一)支持乡镇(管理区、街道)、行政村编制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且经乡镇(街道)提前申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评审通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乡村振兴文化旅游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打造文化旅游地标景区,对提升、创建国家4A级以上(含4A)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于在乡村振兴建设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的“文旅融合项目”、“新业态旅游项目”、“红色文化旅游项目”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支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拨付与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各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各类旅游促销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并于每个季度末将相关数据形成报表,予以公示,年底以季底数据为依据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文旅广体局报送的奖励资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其中奖励资金中的20%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旅游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文旅广体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及旅游景区(点)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县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洞口县旅游地接团队接待明细表”(附件4)或“洞口县境内旅游饭店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5)或“洞口县旅游景区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6),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文化旅游精品线路送客入村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
3.游客浏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
4.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复印件
5.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精品线路奖还需提供:
旅行社自主研发包装推出的特色旅游路线备案证明(线路推出前一周前到县文旅广体局进行备案登记)
列车团队奖还需提供:
1.组团社与铁路部门、航空公司签订的专列协议、包机(含列车车次号、航班号、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及航空机票、乘车或乘机人名单、旅游行程安排。
2.旅游企业签订的组织自驾车队、大巴团来洞口的协议(含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及地址、行程安排、人员名单等)
其他奖需要依据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资料:
1.推广活动的相关证明
2.接待人次的票据及与旅行社的供应商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3.旅游商品销售额证明和缴税证明
(二)申报文化旅游示范创建奖和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壮大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提供国家、省、市级获奖及评定审核通过文件。
(三)申报智慧旅游建设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与智慧系统供应商协议复印件及依协议付款记录。
3.智慧系统使用图片和视频资料。
4.智慧系统验收合格资料。
(四)申报文化旅游融合精品创作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送戏进景区和创排舞台剧:
(1)申报范围:洞口县辖区内各文化单位和文艺院团,注册登记满一年的(以申报年度1月1日为截止日期),均可申报。
(2)申报内容:必须主题鲜明,健康向上,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传统剧(节)目均可申报。
(3)申报材料: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活动方案、单位(企业)简介、剧目简介、剧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演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要求:①每场必须拍照(并由相机自动生成拍照时间),填写好演出日志并盖章,为防止弄虚作假,县文旅广体局公共文化服务股派专人负责督查,演出完成后由演出单位装订成册上报县文旅广体局。②创排舞台剧目必须在省级获奖或有两位国家二级演员担纲主演的优秀剧目。③必须是为全县3A级以上景区创作的送戏进景区剧(节)目。④由县文旅广体局组织专家对剧(节)目进行评审通过后,制定景区进行演出。
2.歌曲创作奖
(1)申报办法:由各创作单位向洞口县文旅广体局申报,由局公共文化服务股负责初审。
(2)申报资料: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作品视频(含作词、曲谱、作品介绍),视频以U盘(一式两份)的形式报送。
(3)作品要求:以全县3A以上景区为主题上一年度新创作歌曲;作品主题突出、内容健康向上、旋律优美动听、配器合理流畅,能真实反映景区特色和风貌;歌曲时长不超过5分钟,视频中必须打唱词。
(4)奖励标准:①参加全省性文化活动、文艺调演汇演、音乐比赛或在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学习强国湖南学习平台、湖南公共文旅云)刊播的,并在全省范围内一定影响力的没收奖励3万元(限2首);②参加全国性文化交流活动、文艺调演汇演、音乐比赛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学习强国、国家公共云旅云)刊播的,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每首奖励5万元(限1首)。
3、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奖
(1)申报办法:由各创作单位向洞口县文旅广体局申报,由局公共文化服务股负责初审。
(2)申报资料: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活动请示、活动通知、活动方案、展览作品汇总表、现场展览照片数张和每日观展群众签到名册汇编一式两份。采取事前申报批准、事中现场检查、事后验收拨付方式。
(3)作品要求:以全县A级旅游景区为主题开展专题创作,作品主题突出、内容健康向上,能真实反映景区特色和风貌。
(4)作品数量:综合性展览作品不少于150幅,单项性展览(美术作品不少于100幅、摄影作品不少于100幅,不舍书法单项展)
(5)奖励标准:
在县级城市举办展览,奖励2万元(限2场)
在市级城市举办展览,奖励3万元(限2场)
在省级城市举办展览,奖励5万元(限2场)
在国家级场馆举办展览,奖励10万元(限1场)
同内容展览只奖励1次(就高不就低),展览时间不少于15天,且展览效果良好。
(五)旅游形象宣传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该奖项需要提前报备。
3.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点奖励条件的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10天向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宣传推广的部门报备,并提供以下资料:(1)本届节庆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2)经费预算方案(含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3)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疫情期间还需提供疫情防控应急预案。(4)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供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书面同意函。涉及行业管理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六)申报优秀旅游人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导游盖县旅游协会公章。
2.提供国家及省、市、县以上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七)乡村振兴扶持奖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即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县文旅广体局评审通过意见
3.同规划编制方的规划编制合同以及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旅游奖励扶持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政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定期不定期对旅游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督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由县文旅广体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今后两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上意见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或《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或旅游企业。申报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在我县范围内。申报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洞政办发〔2018〕7号)同时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