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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4305250009/2020-00080 -
发布机构:
县烟草专卖局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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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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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文日期:
2021-04-12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发文日期:
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因此,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您只需要在停业前7日内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表与身份证明,即可办理停业手续。同时,在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时,您还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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