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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洞口县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洞口县燃气安全管理,按照《洞口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关于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23年5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目的是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的要求。坚决遏止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4日早上8时左右,接群众举报我县石江镇联合村有人倒卖“黑气”。洞口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会同石江镇镇政府、石江镇派出所联合执法,对倒卖黑气的窝点釆取走访群众、收集线索、蹲点守候的方式于下午14时许一举打掉了倒卖黑气的窝点,人赃俱获。现场缴获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30瓶,在铁的证据面前,卿某某对其倒卖“黑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卿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储存燃气,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律依据:对当事人卿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卿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洞口县公安局依法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倒卖瓶装燃气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8日,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查看该公司监控时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8月10日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结果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8日,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洞口县金龙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邵阳新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唐某某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4日,邵阳新辉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唐某某(送气工)私自联系驾驶人卿某某驾驶湘E8087L轻型仓栅式挂车,从洞口县出发前往外县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回洞口销售。

法律依据:邵阳新辉燃气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送气工)唐某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款: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处罚结果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做出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送气工证)并清除燃气行业的处罚

五、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洞口县燃气办工作人员接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付某某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经调查,违法人员付某某属于无任何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付某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处罚结果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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