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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刘永治)

发布日期:2021-04-05 10:41 字号:[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19896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位于洞口县黄桥镇原幸福街7组21号刘永治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洞房权字第13696号,产权来源:1988年12月自建,层数:二层,建筑面积:161.32平方米,此证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作废;如因该证丢失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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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面积)(平方米)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洞房权字第13696号

刘永治

房屋所有权证

161.32

黄桥镇镇幸福街7组21号

划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4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办理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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