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刘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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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1989年6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位于洞口县黄桥镇原幸福街7组21号刘永治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洞房权字第13696号,产权来源:1988年12月自建,层数:二层,建筑面积:161.32平方米,此证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注销作废;如因该证丢失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永治 2021年4月5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4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予以办理登记。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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