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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沙镇双合村王某非法野蛮采矿环境问题(第二十批D2SY202404020008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4-04-06 08:13 字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沙镇双合村王某非法野蛮采矿环境问题(第二十批D2SY202404020008)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42日,我县接到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二十批D2SY202404020008号信访举报事项,同第二批D2SY202400026*重复件,现已办结,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洞口县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于201392日挂牌出让,竞得人曾维柏于20131017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20131030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13121日,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颁发该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5252013127130134802,有效期至2015121日。根据采矿权人曾维柏和实际合伙人王金兵的变更登记申请,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1028日批准将采矿权人变更为王金兵,采矿权有效期自20141028日至20151128日。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采矿许可证自20151128日到期后,未办理过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因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范围内含有基本农田、国家级公益林,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将矿区范围进行了等面积置换,调整了矿区范围坐标,但采矿权人未予书面认可。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王某非法野蛮采矿多年,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属实

经县自然资源局核查,自20139月以来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矿区内确实存在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处理情况详见处理和整改情况。

(二)关于水土重金属超标的问题不属实

202431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矿区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进行采样送检,325日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重金属指标均符合国家水质质量标准要求。330日土壤重金属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关于怀疑存在保护伞问题不属实

因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范围内含有基本农田、国家级公益林,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将矿区范围进行了等面积置换,调整了矿区范围坐标,但采矿权人未予书面认可。采矿权人王金兵与县人民政府就采矿证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不一致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县自然资源局对其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了多次打击处理,暂未发现有保护伞问题。同时,也向县公安局扫黑办进行了电询,未收到王金兵涉黑涉伞问题线索。举报问题不属实。

三、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311月,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高沙镇双合煤矸石矿点(主要负责人:曾维柏)摘牌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国土资罚字〔201338),处以罚款5万元;20148月,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主要负责人:曾维柏)越界开采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国土资罚字〔201454),处以罚款5万元;20164月,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主要负责人:王金兵)越界开采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洞国土资责改〔20165),原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将该矿(主要负责人:王金兵)因非法开采疑造成林地破坏案件线索移送洞口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了处理;20225月,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该矿(主要负责人:王金兵)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500元,罚款18125元,共计90625元;202311月又补缴2022年行政处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72500元;20231129日,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矿(主要负责人:王金兵)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017号),处罚决定为:1.责令该矿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73092元人民币,并按非法所得25%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18273元人民币,上述两项共计金额91365元人民币。

(二)矿山关闭注销和生态修复完成情况。

2023922日,采矿权人王金兵申请关闭注销,县人民政府于2023107日作出洞口县高沙镇双合砖瓦用页岩矿关闭注销的决定(洞政决〔20233号)。

该矿区于20237月启动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受2023年底雨雪冰冻天气影响,截至2023年底仅完成了少部分矿区的清理平整和复绿工作。截至2024317日,该矿区生态修复全面完成。

四、问责情况

五、办结情况

已办结。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责令县自然资源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履行部门职责,高沙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共同加强矿区监管,从快从严打击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后期管护资金,做好生态修复的后期管护,确保树苗、草种成活率;三是要求企业妥善处理好群众纠纷。

(相关佐证材料详见第二批D2SY202400026*办结资料附件)

经办人:廖洪君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13973937986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1897575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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