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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公告洞政告〔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4-03 15:25 字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洞政告〔202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0653号),依法对花古街道正龙村、文昌街道花山社区、文昌街道平青村境内3.0562公顷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对洞口县农场管理服务中心0.6325公顷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使用。现就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面积3.6887公顷。其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3.0562公顷(其中水田1.4168公顷、园地0.0988公顷、林地1.3698公顷、农村道路0.0292公顷、坑塘水面0.0568公顷、田坎0.083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6325公顷(其中水田0.0033公顷、旱地0.0036公顷、园地0.4570公顷、林地0.0030公顷、农村道路0.0297公顷、坑塘水面0.1359公顷)。具体位置详见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征地范围图。

三、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以《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97号)确定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区片执行,即水田73900/亩,旱地、园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61337/亩,林地44287/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水田2700/亩、旱地1800/亩、园地10080/亩、坑塘水面2700/亩、成片林地8000/亩、疏林地3000/亩。

六、安置方式

农业人员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其他事项

1.自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3.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0653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0739-7239170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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