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华能湖南江口风电场工程项目(洞口段)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公告洞政告〔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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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华能湖南江口风电场工程项目(洞口段)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公告 洞政告〔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和新能源发展建设的需要,我县拟征收(使用)土地总面积0.9115公顷(13.6725亩),其中征收洞口县大屋瑶族乡青山村集体土地7.5420亩,渣坪乡下洞村集体土地2.5410亩、客溪村集体土地0.8985亩;拟使用洞口县大屋瑶族乡、桐山乡桐山国有林场国有土地2.6910亩,用于华能湖南江口风电场工程项目(洞口段)。 该项目分别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86号)、2023年11月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3〕94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要求,现就该项目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 华能湖南江口风电场工程项目(洞口段) (二)用途 供电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洞口县大屋瑶族乡青山村和渣坪乡下洞村、客溪村,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洞口县大屋瑶族乡、桐山乡桐山国有林场。(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补偿费用的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参照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3〕94号)。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二)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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