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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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 目 录
附 表 目 录
附 图 目 录
总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新要求,科学统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邵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洞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行业规划,结合全县矿产资源特点、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矿业发展现状及形势等,编制《湖南省洞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称《规划》)。 《规划》是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指导性文件,是洞口县人民政府审批和监督管理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25年。 《规划》适用于洞口县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一、现状与形势洞口县位于湖南省西南部,雪峰山脉东麓,行政上隶属邵阳市管辖,土地总面积2184.01平方公里,下辖22个乡镇、1个管理区。2015年末全县总人口87.09万人,其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41.08%。2015年实现县内生产总值137.45亿元,同比增长9.7%,三次产业结构为33.8∶33.6∶32.6。2015年洞口县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和生态文明5个方面均在稳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为84.4%,发展势头良好。 (一)矿产资源现状基础1、矿产资源概况 洞口县北西部属雪峰弧形锑金铜成矿区的江口~牛坡头钨金铁锰成矿带,主要为铁、锰、钨、铜等矿产分布区;东南部属湘中成矿区的邵阳凹陷煤锰油气非金属成矿带,主要为煤、石灰岩、页岩等非金属沉积矿产分布区,是邵阳市煤和非金属矿产重要产地之一。 截至2015年底,全县已发现固体矿产29种(含亚种),其中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煤、石煤、铁、锰、铜、铅、锌、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石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花岗岩、脉石英、板岩14种(15亚种),探明矿床规模达中型的3处。煤、铁、锰、铜、铅、锌、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用灰岩等9种矿产纳入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 铁、锰、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是本县优势矿产,资源潜力较大、开发利用前景较好。煤、铅、锌、铜、钨、石煤、脉石英、矿泉水、页岩气、煤层气等矿产具有较好的勘查与开发潜力。 全县矿产资源总体特点:(1)构造控矿明显,矿床成带分布;(2)矿产种类较多,开发利用前景较广阔;(3)小矿多,大矿少,部分矿产难以规模化开发利用;(4)铁矿虽资源储量可观,但以难选的贫赤铁矿为主,开发利用成本高。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现状 (1)基础地质调查 截至2015年底,已系统完成了覆盖全县的1∶50万区域重力、航磁测量,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1∶20万洞口幅、溆浦幅、邵阳幅区域地质、区域矿产调查及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覆盖全县;在江口铁矿、花园铅锌矿、罗溪、洞口-绥宁武阳地区完成了1∶5万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已完成1∶5万全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约1400平方公里(覆盖县域面积的64.10%),涉及洞口、石下江、高沙、邓家铺、塘湾、龙潭、六都寨等7个图幅;已完成1∶5万区域矿产调查约500平方公里(覆盖县域面积的22.89%),涉及金屋塘、瓦屋塘、塘湾等3个图幅。 (2)矿产资源勘查 截至2015年底,全县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床)54处,其中中型矿区(床)3个,达到勘探程度矿区(床)2个,50个达详查程度,2处为普查程度。县级发证的砂石页岩矿勘查工作以详查为主。 现有探矿权5个,登记勘查工作面积71.36平方公里,勘查矿种涉及铁、铜、铅、锌、石灰岩等5个矿种,其中3个探矿权为商业性投资,2个为国家投资。2个勘查阶段为详查,2个普查,1个预查。县域南部约590.71平方千米范围位于省级整装勘查区“湖南省邵阳地区钨多金属矿整装勘查区”内。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全县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煤、石煤、铁、锰、铜、石灰岩、砖瓦用页岩、花岗岩、脉石英、板岩等10种。 截至2015年底,全县发证矿山共52个,其中省级发证矿山5个,市级发证矿山2个,县级发证矿山45个。其中11个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大中型,大中型矿山比例21%。 2015年,全县矿山企业从业人员1708人,年产矿石量462万吨,采选业总产值1.57亿元,矿业总产值17.39亿元。形成了以煤、铁、锰、非金属建材原料(石灰岩、砖瓦用页岩)为主的矿产开发利用格局。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现状 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是全县最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截至2015年底,矿业活动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累计288.68公顷,全县矿区土地复垦率21.4%,土地还绿率12.1%。 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明由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点7处,其中地面塌陷4处、崩塌2处、滑坡1处,影响范围28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90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累计投资1046.92万元。 2015年全县矿山年产废渣14.33万吨,累计积存量56.32万吨,年综合利用废渣8.73万吨,年综合利用率60.92%;经治理后废水年排放量16.5万立方米。 (二)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1、地质矿产勘查 上轮规划实施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定进展。煤矿、铁矿勘查规划执行情况较好,石下江矿区Ⅱ井田煤炭普查提交资源量1456.7万吨;江口矿区黄花坪矿段北段铁矿详查提交铁矿石资源量4359.6万吨;另有2个铅锌矿普查和1个铜矿预查正在实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山开采秩序进行了进一步整顿,依法依规将一些资源条件差、环境条件差的小矿山逐步关闭,矿山生产规模不断提高,新增大中型矿山11个,相比提高2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得到优化,矿山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矿山总数由2007年末的59家减少到2015年末的52家;煤矿整顿工作成效显著,县内小煤矿由2007年末的7家减少至2015年末的1家;锰矿由2007年末的5家整合为2015年末的2家;禁止采用砖瓦粘土烧制实心砖的管控措施取得成效,均达到上轮规划要求;煤矿开采回采率达80%,选矿回收率98%,“三率”水平比上轮规划基期有所增长。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完善并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制度,所有新建矿山都严格执行了矿山环境准入条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得到一定程度控制,有效降低矿山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对矿山“三废”进行严格的监管,2015年全县废渣综合利用率60.92%、废水达标排放率100%,均达到或超过上轮规划目标;全县矿区土地复垦面积61.78公顷,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上轮规划期提高7.9%。 4、矿政管理改革迈出新步伐 建设了矿业权登记查询制度,规范了矿业权设置;建立和完善了规划审查、规划评估和规划调整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制度;形成了完整的采矿权设立、审批、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了矿业权交易市场和服务机构,规范了市场和中介组织的行为,所有采矿权都已实行有偿使用;开展了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无证开采、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等行为得到整治;进一步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制度,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1、地勘工作程度不平衡 地勘工作程度不平衡,除煤、铁、锰勘查程度较高外,其它矿种普遍偏低。对找矿潜力较好的钨、铜、铅、锌、脉石英、钾长石、矿泉水等矿产的探明资源储量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与调查评价工作进展缓慢。 2、主要矿产资源后备资源短缺 铁矿虽保有资源储量可观,但主要以低品位难选赤铁矿为主,目前开采加工成本高,经济效益不明显;锰矿保有资源储量不足,县内2家锰矿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 3、部分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 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劳动密集型矿产业占全县矿业比重大,其矿山数量占全县矿山总数的85%,其2015年采选总产值10172万,矿山数量偏多且规模偏小。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强矿政管理,提倡并引导小型矿山通过联营、整合等形式,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做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同时减轻环境负荷。 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严重 重开发,轻保护,闭坑矿山遗留问题较多,尤其以石下江煤矿区、江口锰矿区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表水体污染、占用破坏土地、地质灾害易发等环境问题突出;其次是众多的砂石页岩采石场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突出。 (四)形势与要求1、矿业经济面临的主要形势 转型、提质、创新、升级已成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题,国内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深化改革为矿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新产业革命正在推动全球深层次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新形势要求矿业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同时突出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等。 (1)矿业发展机遇与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世情、国情深刻变化,矿业发展拥有种种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主要机遇:①短期矿业衰退带来矿业调整机遇;②经济持续增长必将带动矿业发展。面临挑战:①矿业市场疲软,矿山企业发展艰难;②矿产勘查有效投入不足,主要矿产后备资源短缺;③技术研发力度不够,资源利用效率亟待提高;④矿企业经营方式较粗放,经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矿产业发展集群程度较低;⑤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使得外部矿产品流入对本地矿产业影响也不容小觑。 (2)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因政策导向及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经济发展对传统能源矿产煤炭的依赖性正逐渐降低,然而对有色金属、贵金属等矿产的需求处于平稳增长,对石灰岩、页岩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等新兴矿产品的需求正在逐步上升。洞口县经济仍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仍将保持较高水平,对矿产品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扩大,县内石灰岩、砖瓦用页岩等资源储量有保障,开发利用前景广阔,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供需形势较乐观;县内煤炭以烟煤为主,煤属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其开采总量;铁、锰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产能不足;受矿产禀赋条件、矿石质量及开采技术等制约,金、银等贵金属矿产难以自给,短期内铜、铅、锌等矿产资源储量均难以大幅提高。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较严峻,加大矿泉水、脉石英、钾长石、页岩气、煤层气等潜在优势和特色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力度,将有助于矿业多元化发展。 2、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本规划统筹谋划洞口县“十三五”期间矿业经济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布局及绿色矿山建设等。 进一步加强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规划期内稳定对重点调查评价与勘查区的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鼓励多渠道投资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努力提升资源保证程度;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对矿产资源储量以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储备,确保矿产资源供给的持续性、及时性、安全稳定性以及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切实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加强主要矿种加工、深加工产业链,增加矿产品附加值,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诱发的环境问题实施治理,加大地质环境保证金征收力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各项工作。
二、指导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和区域资源特点、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全面落实细化国家、省、市规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突出特色,统筹安排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明确矿业经济发展方向,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合理继承、创新发展的原则 总结和借鉴前两轮规划成功经验,在合理继承上轮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创新规划理论和方法,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矿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2、坚持实事求是,体现特色、突出重点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发展特色矿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充分发挥矿业的先导作用和基础作用,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 3、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明确县级规划是规划执行的直接依据的定位,在落实细化上级规划部署于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和制定县级规划目标任务,重点部署安排审批发证矿种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强化规划分区管理,深化对策措施研究,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划,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4、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 5、坚持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与上级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与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区域发展、土地利用、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做好相互衔接,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规划科学论证工作。 (三)规划目标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落实并积极开展2个重点调查评价区内钨铜铅锌多金属矿、煤层气及页岩气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加大1个重点勘查区内主攻矿种勘查的投资力度,到2020年,新发现重要矿产地1~2处;采矿权总数控制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46.7%,矿业总产值26亿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工程2个,全县绿色矿山比例达30%。具体规划指标(见专栏一)。 展望至2025年,全面完成全县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全面开展,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勘查新增1个重要矿区可供开发利用,1~2个勘查区可供进一步勘查。采矿权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60%左右,矿业总产值达到36亿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格局进一步优化,矿业经济发展更加健康。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产业布局(一)矿业空间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分区、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全县共确定2个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县域北西部依托铁、锰、钨、铜、铅、锌、矿泉水等资源优势打造江口—罗溪铁、锰、钨、铜、铅锌、矿泉水勘查开发基地;县域东南部依托煤、石灰岩、砖瓦用页岩等资源优势,构建煤炭、建材原料勘查开发基地,形成全县重要工业基地。 规划期内逐步形成县域北西部以铁、锰、钨、铜、铅锌、矿泉水等为主,东南部以煤、石灰岩、砖瓦用页岩等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到2020年力争实现矿业总产值26亿元,矿业增加值5亿元。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与总量调控限制煤炭开采,控制煤炭年开采总量不超过15万吨;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的产能产量。 2、矿山数量调控 规划期内,全县矿山总数不超过60个,其中部省级发证6个,市级发证3个,县级发证砂石页岩矿山按照布局优化原则,结合民生需求,合理调控采矿权数量,控制县级发证采矿权51个以内。规划期内严格执行矿山数量调控指标,严格把关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调控 (1)勘查开发矿种 重点对区内钨、铅锌、铜、矿泉水、煤层气、页岩气等矿种开展勘查与调查评价工作,限制钨的商业性勘查。 重点开采铁、锰、铜、脉石英、石灰岩、砖瓦用页岩、花岗岩等,限制煤开采,实行煤开采总量控制。 (2)勘查规划分区 ①重点勘查区 规划重点勘查区1个(专栏二)。优先安排国家、省级财政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和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和力量依法进行矿产勘查,提高资源勘查程度,力争新增可供开采或进一步勘查的矿泉水基地1处。
②限制勘查区 规划限制勘查区6个,包括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4个和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2个(专栏三)。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内限制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矿种的商业性勘查,允许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罗溪国家森林公园限制勘查区仅限制未来以露天开采矿种的商业性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勘查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按规划要求,划定勘查区块,原则上不新设商业性探矿权。 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内不再新设限制勘查矿种(煤、钨)的商业性探矿权。
(3)开采规划分区 ①限制开采区 规划限制开采区2个,包括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1个及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1个(专栏四)。
邵阳凹陷煤限制开采区(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原则上不新设煤炭采矿权,其他矿种采矿权严格按照采矿权设置区划进行投放。 罗溪国家森林公园限制开采区(具有生态保护功能限制开采区)限制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不得影响限制区主体功能。原则上不新设露天开采采矿权。 ②禁止开采区 规划禁止开采区3个(专栏五),包括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区2个和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禁止区1个。
根据不同功能的禁止区确定管理措施: A.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一致,不得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 B.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禁止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不得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 C.城镇规划区、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除地热和为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建筑材料的砂石页岩矿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砂石页岩矿设置应不影响城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相关建设工作完成前关闭退出。 D.黄泥江、蓼水河、大中型水库、省级公益林地、城镇、村庄、军事禁区、交通主干线、输电线路等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为禁止矿业开发活动的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开采区范围,不收录在规划图中标示。 E.禁止区内已设采矿权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一致,逐步退出,不得扩界,矿业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及时治理恢复。 (三)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1、重点矿区 全县划定3个重点矿区:江口矿区、石下江矿区、高沙—竹市矿区。重点矿区与区域主体功能区划一致,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区划,统筹安排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重点培育中大型骨干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促进规模开发、高效利用,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鲜明矿产业。 2、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落实上级规划部署,配合完成区内重要成矿带1∶5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配合完成1∶5万金屋塘、瓦屋塘幅(洞口部分)区域地质调查;全面启动全县新一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配合完成邵阳地区岩溶塌陷灾害综合地质调查;实施杨林乡、黄桥镇等衡邵干旱走廊地带地质找水;开展富硒土壤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配合开展娄邵盆地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 积极开展区内铜、钨、铅、锌、煤层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巩固现有矿业基础,重点加大县域北西部矿泉水、花园铅锌矿、崇阳坪钨铜铅锌多金属矿的勘查力度,为形成矿泉水、铅锌矿开发利用产业创造条件。 到2020年新发现重要矿产地1~2处,新增矿产资源储量:铅金属5万吨、锌金属1万吨、铜金属0.5万吨、钨金属1万吨、可供开发利用的矿泉水1处、煤层气和页岩气共20亿立方米。 (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严控矿山数量,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提升矿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规划期内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60个以内,到2020年,力争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6.7%。 加强采选冶技术研究,以科学技术为指导,优化提升煤炭、锰等传统矿产业;打造湘西南重要水泥生产基地,延伸水泥产业链;加强江口矿区难选的贫赤铁矿开发利用研究,为其集约化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切实加强非常规能源的勘查,探索水气矿产开发利用,培育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1、勘查准入条件 新设探矿权申请人应为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地质勘查资质,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宜;探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相关要求,一个探矿权设置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探矿权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原则上不新设煤的商业性探矿权,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勘查区内不新设地热、矿泉水以外的商业性探矿权。 2、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不能如期提高勘查程度的,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需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探矿权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吊销勘查许可证;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不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准予登记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3、开采准入条件 采矿权设置应符合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相关要求,一个采矿权设置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权,新设采矿权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千米;矿山规模严格执行区域单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和重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露天开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地下开采不得破坏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在禁止开采区内新设除地热、矿泉水以外的采矿权;不同规模矿床应达到相应勘查程度;技术人员与生产建设规模相匹配;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等。 4、开采退出机制 矿产资源开采的退出机制采用主动注销、依法吊销、补偿退出、整改淘汰四种方式。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逾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取缔关闭矿山;已建合法矿山,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原因需要退出的,补偿退出;已建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规范规程、环境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的及采用落后和淘汰技术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关闭退出。
四、绿色矿业发展(一)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为科学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在县域内开展矿泉水勘查时对地热(温泉)开展综合勘查评价;王盘矿区勘查铜矿时须对其共伴生矿产钨、钼开展综合勘查评价;宗溪矿区勘查铅锌矿时须对钨、铜开展综合勘查评价;花园矿区主攻铅锌矿,同时对砷开展综合勘查评价。综合评价各类共伴生矿产分布规律、赋存状态、资源储量和可利用性,保障矿产资源的高效、绿色开发利用。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以江口矿区铁、锰采选冶为重点的技术研究;开展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加快淘汰陈旧设备和工艺,发展安全、高效、资源节约型采选技术和设备,保证矿体高效回采的同时,推进共伴生矿和低品位矿等综合回收利用;加强矿业“三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强化减排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以尾砂、冶炼废渣的利用为重点,引导并促进企业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减排增效;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指标体系的监测和评估,强化矿产资源规费征缴与开发利用水平挂钩的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县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不低于85%的目标。 (三)矿山用地与复垦1、积极开展矿区土地复垦 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坚持“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实施土地复垦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土地破坏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对历史遗留矿山的土地复垦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融资渠道,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规划期内以石下江煤矿区和江口锰矿区为重点,实施2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到2020年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50%,全县矿区土地复垦率45%。 2、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 细化矿山用地管理办法和审批手续,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与采矿期限相匹配,促进矿山发展与土地保护相协调,既保障矿山用地需求,又保证土地资源不被浪费或破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矿山企业,应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相关费用;新办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应依法取得矿山土地使用权;矿山必须按照土地复垦相关规定落实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附近的尽量恢复为建设用地,远离城镇规划区的尽量恢复为农用地、耕地、林地等,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工作。 (四)矿业循环经济立足县内煤、锰、石灰岩、砖瓦用页岩等优势矿产资源,以矿业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基础、政策支持等综合优势,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确保全县矿业可持续发展。 锰矿采选业:以洞口县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县鑫品锰业有限公司为龙头,在改进生产装备和技术水平,采用新型尾矿分选及回收工艺以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的同时,尾矿和冶炼废渣可用于矿区回填、复垦及水泥生产配料等,“变废为宝”。 建材行业:以洞口为百水泥有限公司为主导,加快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建设步伐,创新水泥工业和余热回收技术,实现废料、废渣、废水的零排放,构建石灰岩开采-水泥生产-水泥深加工制品/余热发电等产业链。 煤炭业:煤矿生产过程排放的煤矸石可广泛用于发电、生产砖瓦和水泥用原料、矿区回填及土地复垦等,构建煤—电力,煤—建材等绿色产业链,变治理为利用。此外,煤层气作为一种新型能源,有望用于民用燃气、瓦斯发电等。 (五)绿色矿山建设参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完善本县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套绿色矿山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目的,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作为矿业经济绿色化发展的主要目标和要求;将石下江煤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江口锰矿、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打造成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工程,由点到面,全面带动全县绿色矿山建设。 力争到2020年,全县绿色矿山比例达30%,全县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条件规范管理,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六)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以石下江煤矿、江口铁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江口锰矿、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等为核心,以全县为单元,选择矿山企业较集中区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开展积极、成效好区域、矿山企业及当地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强烈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延伸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合理分配机制,构建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绿色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 (七)绿色矿业管制措施1、加大绿色矿业建设推进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矿山建设体系和绿色矿业建设考核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目标、任务和责任,加速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 2、建立上下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公共监督 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拓宽公众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的渠道和路径,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主要内容,号召公众对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各项措施、工程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相关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推动绿色矿业的发展;建立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乡村组织联动的有机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3、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对新建和改建矿山实行绿色矿业准入制度;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奖励和惩戒制度,尽快落实矿产资源配置优先制度。 4、加强发展绿色矿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培育。
五、部省市级发证矿业权设置区划(一)探矿权设置区划规划期末预期探矿权4个,其中1个已设探矿权区块延续,3个已设探矿权区块保留,1个已设探矿权区块注销(转采矿权)。均为铁、铜、铅锌等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勘查规划区块(探矿权)。按勘查程度分:详查1个,普查3个。 (二)部省级发证采矿权设置区划规划期末预期部省级发证采矿权6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5个,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1个(江口矿区铁矿详查结束后转采)。按矿种分:煤矿1个,铁矿2个、锰矿2个,铜多金属矿1个。 (三)市级发证采矿权设置区划规划期末预期市级发证采矿权3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1个,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1个,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1个。 按矿种分:水泥用灰岩矿1个,脉石英矿2个。 (四)勘查开发监督检查加强矿产勘查监督检查,维护勘查秩序。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签署同意登记、延续等审批意见;依法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行为。 加大矿山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矿产开发健康有序。加强对已有不合理采矿权调整整合,对违规设置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已有矿业权进行清理,实现已设采矿权调整、整合、退出的常态化管理;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作为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认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六、县级发证采矿权设置区划(一)县级发证采矿权开采总量规划期内严格执行采矿权数量调控指标,县级发证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1个以内。预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年开采总量55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年开采总量400万吨,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年开采总量11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用砂岩年开采总量30万吨。 (二)县级发证采矿权开采布局规划期对县级发证砂石页岩矿进行统一布局,规范引导,促进砂石页岩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利用,划定砂石页岩矿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3个、允许开采区4个(专栏六)。
集中开采区:加强规划引导,新设采矿权优先在集中开采区投放。投放采矿权严格执行县级发证采矿权准入退出条件。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化开发。 允许开采区:加强规划引导,居民建设需求可就近在允许开采区投放。投放采矿权严格执行县级发证采矿权准入退出条件。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居民建设需求的原则,引导产业布局,推进新城镇发展。 (三)县级发证采矿权设置区划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要求,矿权数约束性原则,拟设县级发证采矿权区块51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2个、调整区块34个、空白区新设15个。 (四)县级发证采矿权准入退出条件及监管1、准入条件 (1)采矿权范围必须符合《规划》采矿权设置区划要求,新设采矿权面积不得小于0.1平方千米;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有矿山范围批复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储量资料;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规划》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设30万吨/年);必须达到《规划》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 (2)新建矿山企业和延续登记矿山必须提交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矿山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含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3)露天开采矿山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与重要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居民聚集地等按相关规定保留一定安全距离,并获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退出条件 (1)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提交停产或闭坑报告,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 (2)如矿山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补偿方式退出;因重大工程建设投放的砂石采矿权在工程建设结束前及时注销;各类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已设采矿权,可按要求有序退出,并按照“谁主张、谁负责、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3)矿山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最低“三率”指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生产或者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强制退出,并要求其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3、监管措施 (1)在新设采矿权和已设采矿权调整扩界时,严格执行《规划》中采矿权设置区划审核;认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监督并引导矿山积极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3)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城镇规划区、黄泥江、蓼水河流域等影响范围区,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矿山均须逐步有序退出,按照“谁主张、谁负责、谁补偿”的原则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措施,依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需依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2015年之后由新建矿山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全面治理和复垦。至2020年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现全面治理和复垦。 生产矿山。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所有矿山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按照上述方案的规定履行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要求,生产矿山对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加大力度逐步治理,争取实现同步恢复。至2020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得到有效治理。 闭坑矿山。在矿山闭坑前,矿业权人需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破坏的土地复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对于历史遗留的国营老矿山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进行治理恢复;对于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闭坑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拨款进行治理,同时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对应的政策和方案吸引市场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至2020年实现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率50%以上。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经济影响大、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区及其周边划定为重点治理区(专栏七)。区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工程,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监督,建成并完善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信息数据,杜绝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至2020年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达100%。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 建设阶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 生产阶段。加强对采矿权人按要求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定期巡查,强化对矿山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闭坑阶段。全面加大“谁开采、谁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制度,切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2、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和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林业、水利、交通等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明确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年度计划,细化具体项目。加大专项督察力度,围绕重点矿区、重点地段、重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度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执行情况。 创新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创新“谁治理、谁受益”机制,综合考虑环境、土地等治理后的综合效益,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开发。 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治理效益。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废弃矿山治理复绿技术。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原则,因矿制宜,精心设计,合理选择最优化治理方案,力争以较低成本实现新增土地、景观再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效果。立足资源转型、发展循环经济理念,强化矿地综合利用与废弃矿地复垦复绿,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
八、重点工程(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程通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程,为区域地质找矿、成矿预测、资源环境评价提供基础依据,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顺利进行。落实上级规划部署,重点开展1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程(专栏八)。
(二)矿产勘查评价工程通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工程,着重开展重点勘查区的勘查工作,率先在重点勘查区内实现找矿突破,提高资源保障能力。落实上级规划部署,开展2个重点调查评价工程(专栏九)。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促进矿山地质环境逐步好转,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开展2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重点工程(专栏十)。
(四)绿色矿山建设工程通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工程,促进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动全县矿山逐步形成绿色发展格局(专栏十一)。
九、规划实施管理(一)落实规划目标,完善考核制度《规划》一经批准,全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实施详细计划。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将规划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管理目标体系,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政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将规划实施目标分解细化并落实到矿山企业,执行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 (二)强化规划审查,严格规划调整健全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强化规划分区、矿业区设置区划实施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与调控。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业发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程序。因地质勘查重大发现、市场经济、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等原因,需要对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等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批准机关批复后进行调整。建立矿业权设置区划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审查,确保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科学性。
(三)制定激励政策,保障规划实施建立完善公益性调查评价投入机制,促进商业性勘查的激励机制、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元投资机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机制等,完善资源补偿费减免、示范工程建设、地勘基金投入等配套政策,规范、引导、鼓励、服务全县矿业经济发展,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从部门管理向政府全方位管理转变。 (四)实施动态监管,完善评估机制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年度考核、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的规划评估。适时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五)完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动态,实施“一张图管矿”。及时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出判断,确保规划的实施和处理决策,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附则《规划》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由湖南省洞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规划》由文本、附图、附表组成,三者具同等效力。 根据县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的,由湖南省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配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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