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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97号

发布日期:2023-11-15 10:12 字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

洞政告〔2023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花古街道正龙村文昌街道平青村、花山社区境内,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洞口县园艺场境内(四至详见2022年第五十四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范围图地块一、地块二)。

二、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目的、面积及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洞口县202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原为洞口县2022年第五十四批次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0562公顷(45.8430亩),其中花古街道正龙村果园0.3045亩、乔木林地16.6665亩、其他林地3.8805亩、农村道路0.4380亩、坑塘水面0.8520亩,文昌街道平青村水田19.1250亩、果园0.9045亩、田坎1.2075亩,文昌街道花山社区水田2.1540亩、果园0.2730亩、田坎0.0375拟使用园艺场国有土地0.6325公顷(9.4875亩),其中水田0.0495亩、旱地0.0540亩、果园6.8550亩、乔木林地0.0450亩、农村道路0.4455亩、坑塘水面2.0385亩。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297号)发布时间超过一年,需重新发布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土地补偿标准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水田71820/亩,旱地、果园、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59850/亩,林地47880/亩。

2.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以内,住建、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3.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4.拟被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联系方式: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 13873960420

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黄少平 1397395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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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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