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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03-31 17:49 字号:[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0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37355
  •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 发文日期:2020-03-27 11:3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0号

申请人:张金华

申请人:张金如

申请人:郭永红

申请人:郭源

申请人:张丹

申请人:张双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

被申请人: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136、137、138、139、140、142、143、144、145、164、165、166、167、169、172、19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内容不明确,且与申请内容不相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予以撤销。同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补偿,归还申请人的合同平等权、知情权,归还村民代表监督权,归还房屋权、农田权、土地权、专业鱼塘补偿权,公平公正办理补偿事宜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征地拆迁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事项。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并未对申请人产生新的义务和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第一次提交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2013年滨江路风光带工程项目2016年滨江路工程项目征新华村花园组土地的征地类别、征地用途、征地单位、征地补偿标准、建设用地单位、征地安置合同;2.2013年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因修建堆码头工程项目需要征收新华村花园组农田土地征购房屋补偿标准、征购房屋合同、征购房屋安置合同、征购房屋合同权利、征购个人房屋个人权限;3.2013年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修建滨江道路风光带的工程项目需要征收新华村花园组土地的征地用途征购宅基地单位征购宅基地补偿合同、征购宅基地补偿标准、征购宅基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征购宅基地安置方案;4.2013年修建青年路段征购板设罐区渠道征购土地类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征地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补偿合同;5.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2013年征购新华村花园组农田土地修建滨江路工程用地征地用途、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征地安置合同、征地补偿标准等;6.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2016年滨江路工程项目需要,征购村民合法住房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房屋补偿合同、征购房屋审计单位、评估公司单位、安置合同书;7.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2013年征购新华村六个集体经济小组修建板设罐区渠道征购拆迁补偿合同、征拆单位、补偿标准征拆款归属村民集体修建的权利补偿资金情况8.2015年机器人工程项目征购板设罐区渠道合同、征地合同、征地单位、征地标准、征地安置合同;9.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2016年再次征购2013年征购的板设罐区渠道和青年路段片区土地上村民合法房屋的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房屋用途、建设用地单位、安置小区楼房屋协议书、取消安置小区楼房的理由。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不明确,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136、137、138、139、140、142、143、144、145号9份《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第1份申请中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湘潭市滨江风光带(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的潭土公字〔2017〕10、1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5份申请中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的潭土公字〔2017〕1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8份申请新松机器人项目的潭土公字〔2017〕7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2份申请中的堆场码头工程项目,第3、69申请中的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湘潭市滨江风光带(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以下简称湘政函2013〕84号,第4申请中的青年路项目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及第7份申请中的青年路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已在网上公开,请申请人自行上网查询,同时附上了查询网址,对于其他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职能职责,请申请人向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咨询。

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第二次提交的另外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2012年修建青年路工程项目征地公告告知书征地批复征地土地类别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2.2013年修建青年路项目的征地公告告知书征地批复文件征地类别批复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批复文件;3.2013年高新区管委会征拆办修建堆码头工程项目的征地项目公告告知书征地批复文件批复用地面积征地类别文件;4.2013年修滨江路工程项目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批复文件征地批复土地类型文件征地批复补偿标准文件;5.机器人工程项目征地公告告知书征地批复文件征地类型批复文件征地批复补偿标准文件;6.1993年湘潭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对新华村一十八个生产队进行全面一次整体规划的农田土地详细确权公告告知书新华村现共计一十五个集体经济小组农田土地确权相关事宜。

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164、165、166、169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描述,其申请公开的第1份申请中的“2012年修建青年路的征地类别文件”、第2份申请中的“2013年修建青年路的征地类别批复文件”、第3份申请中的“2013年修建堆场码头工程项目的征地类别文件”及第5份申请中的“机器人工程项目的征地类型批复文件”无法查询到,请申请人更改补充后再行申请。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164、165、166、169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1、2、3、5份申请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同日,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6份申请,被申请人作出〔2019〕167、172号《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第4份申请中滨江路工程项目的潭国土征(拟)字〔2013〕43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公告》、〔2013〕政国土字第239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及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湘政发〔2012〕46号”),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第6份申请中的“土地确权告知书”不存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份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作出〔2019〕164、165号《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第1份申请中青年路工程项目的《拟征地告知书》、〔2013〕政国土字第115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第2份申请中青年路项目的《拟征地告知书》、〔2013〕政国土字第174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并告知申请人第1、2份申请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文件湘政发〔2012〕46号,在〔2019〕167号《告知书》中已提供,不再重复提供。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5份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作出〔2019〕166、169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第3份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堆码头工程项目”不存在,请申请人查实项目的具体名称后再行申请,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第5份申请中机器人工程项目的潭国土征(拟)字〔2017〕40号《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公告》、〔2017〕政国土字第18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及湘政发〔2012〕46号

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第三次提交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5年建设机器人工程项目征购新华村农田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复文件。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196号《告知书》,再次向申请人提供了〔2017〕政国土字第18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

另查明: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1〕9号,以下简称潭市发〔2011〕9号”)指出,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起草相关政策性文件,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拆任务,拟定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等工作,区级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湘潭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湘潭市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潭土公字〔2017〕10、14、7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7.《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8.《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9.邮寄信封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文处理单;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4.潭市发〔2011〕9号文;5.潭土公字〔2017〕10、14、7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6.(2013)1155、1744、239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拟征地告知书;7.(2017)18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拟征地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三次提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正告知、延期告知及《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10月16日第一次提交的9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作出2019〕136、137、138、139、140、142、143、144、145号9份《告知书》。其中,关于申请人第1、5、8份申请中申请公开的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湘潭市滨江风光带(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新松机器人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了潭土公字〔2017〕10、147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即湘政发〔2012〕46号文;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份申请申请公开的码头工程项目征购房屋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提供了查询网址;对于4份申请中的青年路项目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及第7份申请中的青年路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提供了查询网址。被申请人的上述公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的规定,内容合法。同时,关于申请人第3份申请中申请公开的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湘潭市滨江风光带(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征购宅基地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告知该补偿标准为湘政函2013〕84号文,而根据被申请人在第1份申请中向申请人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可知,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为湘政发201246文,而非湘政函2013〕84号文,鉴于被申请人在第1份申请中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对于第6份及第9份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湘潭市滨江中路(双拥南路-湘江二大桥)项目征购房屋补偿标准,虽然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的是滨江路征地标准为湘政函2013〕84号文,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购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但是鉴于被申请人公开的湘政函2013〕84号文即为征购房屋补偿标准,故不再责令其重新答复。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及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部门,对于申请人第1、3、4、5、8、9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征地类别、征地用途、建设用地单位、征地安置方案等内容,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职能职责,请申请人向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咨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不符合上述规定,内容违法。对于申请人9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征地安置合同、征购房屋合同等信息,根据潭市发〔2011〕9号文可知,区级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工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职能职责,请申请人向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内容合法。

对于申请人11月13日第二次提交的6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了2019〕164、165、166、167、169、1726份《告知书》。其中,申请人第1、2、4、5申请中申请公开的青年路项目滨江路工程项目机器人工程项目征地公告告知书,指向的应为征收土地公告,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为拟征地告知书,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对于申请人第1、2、4、5申请中申请公开的青年路项目滨江路工程项目机器人工程项目征地批复文件、征地类别文件及批复文件、征地补偿标准及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同时在2019〕164、165号《告知书》中指出,第1、2申请中申请公开的青年路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已在2019〕167号《告知书》中予以提供,不再重复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内容合法;关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其申请公开的“堆码头工程项目”不存在,而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137号《告知书》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应为“堆场码头工程项目”,在2019〕137号《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堆场码头工程项目征购房屋补偿标准,现又告知该项目不存在,自相矛盾,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申请人第6申请中申请公开的土地确权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检索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12月5日第三次申请公开的机器人工程项目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作出2019〕196号《告知书》,再次向申请人公开了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及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2019〕137、143、196号《告知书》;维持2019〕136、139、140、144号《告知书》中第1项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征购房屋补偿标准的回复;维持2019〕136、138、139、140、142、144、145号《告知书》中第2项关于征地安置合同、补偿合同、征购房屋审计单位、评估公司单位、征拆款归属、村民集体修建的权利、补偿资金情况安置小区楼房屋协议书、取消安置小区楼房的理由等内容的回复;维持2019〕164、165、167号《告知书》中第2、3、4项及169号《告知书》中第1、2、4项关于征地批复、征收土地类别及批复文件、征地补偿标准及批复文件的回复。

确认2019〕138、142、145号《告知书》中第1项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征购房屋补偿标准的回复违法。

撤销2019〕136、138、139、140、144、145号《告知书》中第2项关于征地类别用途、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建设用地单位等内容的回复;撤销2019〕164、165、167号《告知书》中第1项关于征地公告告知的回复;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169号《告知书》中第3项关于征地公告告知的回复;撤销2019〕166、172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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