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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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洞政告〔20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洞口县2023年第二批次建设项目(平溪江学校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文昌街道大桥村、平渡村,拟使用国有农用地位于国营大湾林场,被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按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I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发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3号)时公示的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面积、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4097公顷(36.1455亩),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其中文昌街道大桥村水田5.1525亩、旱地0.1065亩、果园23.4345亩、乔木林地0.3840亩、其他林地0.3990亩、农村道路0.9645亩、田坎0.0165亩,文昌街道平渡村水田3.1680亩、果园0.5340亩、竹林地1.0770亩、农村道路0.4320亩、田坎0.4770亩;拟使用洞口县国营大湾林场国有农用地总面积7.0471公顷(105.7065亩),其中水田0.0405亩、旱地1.3590亩、果园82.7625亩、乔木林地11.1030亩、竹林地0.3180亩、其他林地2.0745亩、农村道路6.8820亩、田坎0.2010亩、城镇住宅用地0.9660亩。 三、征收(使用)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用于洞口县2023年第二批次建设项目(平溪江学校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等级 I区) 单位:元/亩
2.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3.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74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集体补助部分由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1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负责核算和解缴。 六、土地测量方式及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土地测量采用GPS测绘技术测绘土地面积。 七、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国营大湾林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涉及的拟使用国有农用地国营大湾林场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2.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洞口县文昌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拟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9-7239170(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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