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洞政告〔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03-22 15:06 字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洞政告〔202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22)政国土字第42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依法对洞口县江口镇花溪村境内0.1298公顷(1.9470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就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洞口县江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项目位于洞口县江口镇花溪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0.1298公顷(1.9470亩),其中其他草地1.9470亩。具体位置详见洞口县江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拟征地范围图。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洞口县江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土地现状调查

以《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2〕11号)确定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其他草地(未利用地)32130元/亩。

六、安置方式

农业人员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74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3.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政国土字第42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0739-7239170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33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