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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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洞政告〔2023〕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洞口县花古街道江南村、雪峰街道合塘村境内,四至详见洞口县仙鹤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建设项目(扩建)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面积及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洞口县仙鹤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建设项目(扩建),项目用地总面积3.7192公顷(55.7880亩),其中花古街道江南村水田10.0755亩、旱地4.5105亩、乔木林地11.8260亩、农村道路0.0255亩、田坎2.1630亩、坑塘水面15.5040亩、沟渠0.4845亩,雪峰街道合塘村乔木林地11.1990亩。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拟用于殡葬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土地补偿标准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水田71820元/亩,旱地、农村道路、田坎、坑塘水面、沟渠59850元/亩,林地47880元/亩。 2.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以内,住建、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3.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4.拟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联系方式: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 杨 石 13873960420 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 黄少平 13973955879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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