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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2号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4 字号:[ ]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2

洞口县建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010月洞口县国营园艺场实施洞口县国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你公司你于202011月承包园艺场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同月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洞口县国营园艺场堆填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洞口县宏达国土测绘有限公司测绘队现场实地测量,该公司非法占地面积为3072平方米合4.608亩,其中水田2184平方米(合3.276亩);果园888平方米(合1.332亩)。经套合,该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3072平方米土地处以6/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8432元人民币。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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