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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1号

发布日期:2022-07-18 15:30 字号:[ ]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1

洞口县勇军再生资源利用厂:

经查,你厂于201931日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石江镇合山村土地修建厂房,同年8月钢架建筑已搭建完成,场地路面已硬化。洞口县石江镇自然资源办巡查发现,并立即现场制止并下发停工通知书、拆除恢复通知书。目前,你厂未自行拆除钢架棚及硬化构筑物。经实地勘查测绘,你厂非法占地面积为3107平方米(合4.6605亩),其中水田110平方米(合0.165亩),有林地2890平方米(合4.3355亩),坑塘水面107平方米(0.1605亩)。经套合:该违法用地其中基本农田110平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洞口县勇军再生资源利用厂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开始动工实施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洞口县勇军再生资源利用厂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钢架棚,并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99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

4、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并处以罚款48255元人民币(其中:有林地43350元、水田3300元、水塘160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洞口农村合作银行,帐号:85051680006081134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攀、曾昭成

话:0739-7236703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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