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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资罚决字〔2022〕37号

发布日期:2022-06-30 14:16 字号:[ ]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资罚决字〔202237

洞口县江兰建材厂:

我局于202262日对你(厂)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花古街道江南村谢鱼组土地修建利用固体废弃物年产6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2011318日与花古江南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91012日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洞口县江兰制砂厂利用固体废弃物年产60万吨机制砂项目备案证明》洞发改审〔2019294号。20191230日通过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关于年产60万吨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洞环评〔201977号。2020328日在洞口县水利局办理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洞水函〔20205号。2020614日获得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92430525MA4Q8LM17Y001U2021722日经洞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机制砂企业行政审批工作的函》纳入了机制砂企业分类整治范围。2021824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7BFEN300。但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从20208月开始建设建材厂,20214月建成并通电试机。经洞口县宏达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共8099平方米(合12.1485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85平方米)。套合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均为采矿用地;套合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图以及套合图。

你(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我局已于202268日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你(厂)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8099平方米按10/平方米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809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卓仁               李佳林        

话:18075955823          15173935060

址: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东路8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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