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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3号

发布日期:2022-08-19 14:35 字号:[ ]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2〕43号

洞口县竹市镇金龙采石场

经查,洞口县竹市镇车田村区域内金龙采石场有堆填土、修建钢架棚的行为,经调查了解,你场土地来源是租赁车田村六个村民小组的;你场于2019年5月开始修建厂房及平整场地,同年9月完工。2021年5月8日在我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单,有效期至2022年1月29日,现违法用地持续状态。经洞口县土地测绘队实测,堆填土和修建钢架棚面积为5990平方米(8.98亩)其中有旱地521平方米、林地2618平方米、园地1319平方米、水利设施487平方米、其他土地104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并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你场非法占地599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

你采石场在临时用地已过期的情况下非法占地面积为5990平方米(合8.98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违法用地现场测绘图。

我局已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你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采石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违法占地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退还在竹市镇车田村土地上非法占用的5990平方米土地;

2.拆除你采石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采石场违法占用旱地521平方米处每平方2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园地、林地、其他土地及水利设施用地5469平方米处每平方15元罚款,两项罚款共计95060人民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采石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文涛、曾勇志

话:0739-7236703

址: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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