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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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9号 湖南省茶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昀强):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古楼乡盐井村挖龙坳土地修建茶叶展销营业部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在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RRQCU93,于2021年11月22日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湖南省茶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旅游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洞发改备〔2021〕413号;2021年11月24日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湖南省茶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健康养生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洞发改备〔2021〕416号;2021年11月26日在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湖南省茶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洞发改备〔2021〕419号。但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开始动工修建茶叶展销营业部建设项目,并于2020年7月修建完工。经洞口县宏达国土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共413平方米(合0.6195亩),地类为茶园289平方米、其他林地124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226.86平方米。套合洞口县古楼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1-2035)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未经批准私自动工修建茶叶展销营业部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图以及套合图。 你未经审批修建茶叶展销营业部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28日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你非法占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湘自然资规(2019)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中的第二项第三款,对你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15元每平方米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61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卓仁 电 话:18075955823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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