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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3-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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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有10位数字编码,即类下最多有5级明细。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 

  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货物项目执行协议供货(详见附表),会议和印刷服务项目执行定点采购。 

  (一)协议供货。 

  1、省直各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属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可以实行协议供货。 

  2、本次协议供货由生产厂家直接承诺价格优惠率,并推荐供应商提供销售及服务。各入围生产厂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是指实际交易过程中,在同时期、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市场销售最低价的基础上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省直各单位在协议供货商品库中选定采购产品品牌和型号,了解同时期、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市场销售最低价,并在公布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在生产厂家公布的最高限价范围内与之进行价格协商,选择报价最低的入围供应商成交。 

  4、本次协议生产厂家(包括供应商)名单、产品品目、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市场销售最低价和最高限价等具体内容,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布并供各省直单位查询。 

  5、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在偏远地方确无协议供应商的,可以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采购。如当地财政部门没有确定协议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公开采购结果。 

  (二)定点采购。会议和印刷服务实施定点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公开。省直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结果,具体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有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五、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省直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以及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或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在“湖南省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中追加或修改政府采购预算。 

  (三)省直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四)省直各单位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省直各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时应申报跨年预算,分年度填报预算金额。 

  (五)各市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自行制定。各市州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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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 作者: 2018-03-01 00:00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有10位数字编码,即类下最多有5级明细。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底层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1、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 

  3、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货物项目执行协议供货(详见附表),会议和印刷服务项目执行定点采购。 

  (一)协议供货。 

  1、省直各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属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可以实行协议供货。 

  2、本次协议供货由生产厂家直接承诺价格优惠率,并推荐供应商提供销售及服务。各入围生产厂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是指实际交易过程中,在同时期、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市场销售最低价的基础上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优惠率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省直各单位在协议供货商品库中选定采购产品品牌和型号,了解同时期、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市场销售最低价,并在公布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在生产厂家公布的最高限价范围内与之进行价格协商,选择报价最低的入围供应商成交。 

  4、本次协议生产厂家(包括供应商)名单、产品品目、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市场销售最低价和最高限价等具体内容,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公布并供各省直单位查询。 

  5、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在偏远地方确无协议供应商的,可以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采购。如当地财政部门没有确定协议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采购;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公开采购结果。 

  (二)定点采购。会议和印刷服务实施定点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信息公开。省直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结果,具体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有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五、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省直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以及新增政府采购项目或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在“湖南省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中追加或修改政府采购预算。 

  (三)省直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四)省直各单位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省直各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时应申报跨年预算,分年度填报预算金额。 

  (五)各市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自行制定。各市州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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