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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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调研,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及相关要求。设置县委农办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参与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局所属场所、公司和企业的管理。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综治、信访维稳、新闻宣传、网站建设、网络安全、绩效考核评估、建议提案办理、文明创建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
(二)政工股。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评审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党风廉政、统战及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参与农民体协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提出全县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省、市规定的项目申报、下达和监督管理;监察所有项目的资金管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法规股。承担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村改革工作;承担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兽医和生猪定点屠宰等行政管理及相应行政审批工作。
(五)政策与改革股(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贯彻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六)乡村产业与发展规划股(县农业产业扶贫办公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执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七)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八)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市场与信息化股。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县农村能源服务站)。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管理;指导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市场监管;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十二)种植业管理股。起草种植业、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安全、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县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发布相关农情信息。
(十三)畜牧兽医股(县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市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渔业渔政管理股。起草市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五)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监督管理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导农机作业组织发展及作业安全。
(十六)农田建设股。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
(十七)农场公司管理股。指导局属农场、渔场、牧场、公司工作,帮助协调各方关系,总结交流推广场所、公司建设与管理的新典型和经验;负责局属企业、厂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困难职工生活待遇,负责局属企业、厂场各种矛盾的调处,指导局属企业、厂场产权制度改革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 19 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 3 名,总农艺师1名,股级职数18名(含县委农办秘书股股长1名,其中4名实行兼任)。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余一减一。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 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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