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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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洞口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洞口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洞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对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实施细则(办法),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牵头推进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

()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权限做好驻洞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负责全县消防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和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全县地震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灾害预防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开展地震行政执法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九)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目常工作,协调县防汛抗早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数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水文水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早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江河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水文水资源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4)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草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公安、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城管、科技工信、邮政、文旅广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公安、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城管、科技工信、邮政、文旅广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与县公安局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贲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许可及其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业规划,组织查处权限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2)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等工作,负责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侦查和县政府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会务、公务接待、绩效考核、综合治理、文明创建、脱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设备采购和应急平台及网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指挥股。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实施细则(办法),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县应对灾害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火灾防治管理股。贯彻落实消防地方性法规,指导城镇、农村、森林和草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防汛抗早股(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股)。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江河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矿山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准入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权限内金属治炼(含治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工作;组织授权范国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工作;参与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负责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指导协调、监督检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及经开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规划财务股(救灾和物资保障股)。负责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机关“五险一金”、财务、经费、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报告、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政策法规股。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十一)政工室。协助开展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工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承担。

第五条 县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政工室主任1(副科级);股级职数10(其中3名实行兼任)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余一减一。

第六条 县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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