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买卖土地的
通 告
近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擅自向农村村、组土地承包人直接购买农村集体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打击土地征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农村村、组或土地承包人直接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确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用并公开出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使用。
二、已非法取得购买和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必须立即中止其非法活动,并限定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 5日内自行纠正,恢复土地原状,退回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纠正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继续施工建设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因非法用地修建的建筑物,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拆除,或没收其非法用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得为非法买卖土地者办理任何设计、施工、产权等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者,属党政干部的,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或接受处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处理。
对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