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三无船舶的
通 告
洞政告[20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家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认真落实“乡镇船舶乡镇管理”的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清理整顿“三无”(无证、无牌、无照)船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营运的船舶应依法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和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
二、驾驶客、渡、货运船舶的船员必须取得五等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驾驶客、渡、货运船舶。
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客、渡、货运的船舶(含客船、渡船、货船、挖沙船),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无证、无牌、无照的,应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