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开展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违法生育专项清理的通告
洞政告〔2009〕1号
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领发[[2007]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计划生育专项清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中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私营企业主等)。
二、清理起止时间
三、清理违法生育的几种行为
(一)与本人配偶躲生、超生的;
(二)非婚生育的;
(三)重婚生育(含包养情妇生育)的;
(四)非法带养的;
(五)假离婚后违法生育的;
(六)再婚后违法生育的;
(七)骗取生育证或持假生育证生育的。
四、清理步骤
(一)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认真自查。
(三)鼓励当事人申报。
(四)欢迎群众举报。凡举报正科级以上(含正科)、副科级、一般干部违法生育经查后属实的,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举报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奖励,并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0739—7131585 县监察局:0739—12388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