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3-00003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告
洞政告〔2013〕4号
为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切实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报废汽车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市场清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并严禁挂靠经营。对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搞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和拼装车、出售汽车“五大总成”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汽车牌证管理,加大道路监管力度,严禁报废车辆和拼装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认真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加强对报废车辆的控制。禁止报废汽车私自转让,报废车辆必须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拆解。
四、凡未获得省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取缔。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治安
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凡收赃、销赃和窝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制度。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欢迎广大群众对报废汽车回收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222092。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