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3-00010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使用权
及违章建房专项行动的通告
洞政告〔20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及违章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
一、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严禁私自交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否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擅自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审批在集体或国有土地上建房,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并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房户自行负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的违规建筑,必须依法进行没收或拆除,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及违章建房,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专项行动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发布后,在1个月内主动交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和违章建房行为并接受处罚的;为涉案人员提供服务或庇护的国家公职人员、共产党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情况的,予以从轻或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和违章建房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39—723516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