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办发[2004]5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燃气销售网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燃气销售网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销售网点布局
(一)严格按照燃气销售网点布局规划的要求,设置燃气销售网点。县燃气行业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全县燃气经营网点重新进行布点。所设立的燃气销售点应当符合规划,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销售人员必须具有销售燃气的有关资质。
(二)自
(三)经营燃气的法人应到县燃气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燃气经营资质证及法人变更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手续。否则,将视为非法经营,按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钢瓶封口制度。充气气瓶必须使用洞口县燃气办监制的标签封口,不准使用未封口的充气气瓶和未检测的钢瓶。燃气企业只能充装自有销售网点的气瓶。
三、由县燃气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质监、消防、工商、物价、安监、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全县燃气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登记抄册。对不符合燃气销售网点资质必备条件和燃气企业必备条件的经营者,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四、燃气销售价格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能随意涨价或降价。如果销售价格确需调整,应由燃气企业申报县燃气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物价部门共同核定。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燃料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