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发[2006]1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增加对文化体育事业的财政投入。省财政返还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全额用于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二、继续鼓励文化事业的自愿捐赠(含赞助)。社会力量或企事业单位对文化事业的自愿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以下范围可以自愿捐赠:
(一)对我县图书、文化、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文化演出、电影放映等公益性活动的项目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自愿捐赠;
(二)对重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文化体育建设重大活动的自愿捐赠;
(三)对文化体育建设重点工程的自愿捐赠。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体育经济政策。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体育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同时要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捐赠的资金用于文化体育事业建设。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文化 体育 工作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