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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洞口县 作者:洞口县 发布时间: 2016-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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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DR-2016-01053

洞政办发〔2016114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 月25

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建设渠道,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的通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农业局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增耕地后期管种培肥办法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使用社会资本将未利用的或未完全利用的土地,通过开发后变为宜耕地,其数量和质量经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验收确认,且开发后栽种有明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粮、油、柑橘、药材、油茶等作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包括新开耕地和旱改水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设定的奖补对象指通过实施耕地开发项目,取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验收确认补充耕地指标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其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工程管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的开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

    (三)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开发后新增耕地权属关系不变。

(五)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的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合同期满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与当地村组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等到区域。

    第六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项目选址

    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耕地开发地块,并向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选址申请,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农业、发改、林业、财政等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拟开发地块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选址踏勘报告,农业部门要对项目选址区耕作层或表土层剥离回填及耕地质量等进行论证,按规定出具论证意见和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出具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导全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

    社会投资主体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并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现状测量和设计预算编制。设计方案应科学合理。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应组织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出具设计预算评审意见。

(四)项目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管理,工程竣工后,监理方应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监理资料。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

(五)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社会投资主体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成册,向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项目工程验收申请,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开展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由县农业部门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2、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3、工程验收前,由县耕地开垦指挥部委托县审计局或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审计,认真核实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第七条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回购

(一)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代表县人民政府主导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回购工作。

(二)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应先从土地开垦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不足部分,县发改部门应先与县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县财政部门从其他渠道解决。

(三)奖补资金包括社会投资主体的奖励补助和耕种奖励补助及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经费。

社会投资主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经市、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凭《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工程造价审计结论等,申请县财政局按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拨付资金给社会投资主体。

社会投资主体如在自立项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工程并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指标的,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对新增旱土指标和新增水田指标(含旱改水)按工程审定造价的20%25%予以奖励,在两年内完成项目工程并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指标的,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按工程造价审计结论的10%15%予以奖励。

耕地开发的耕种补助为每年每亩100元,根据新增耕地种植协议和每年耕种情况,可以连续补助三年。耕种补助确认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部门进行。

  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经费按600/亩拨付。

第八条 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完善财务会审制度,统筹使用个部门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新增耕地确认指标给予1800/亩的工作经费包干。

第九条 确认的新增耕地剩余指标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出让,转让后的增值部分归县财政,用于耕地开发,其中30%用于弥补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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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洞口县 作者: 洞口县 2016-09-06 00:00

DKDR-2016-01053

洞政办发〔2016114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8 月25

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建设渠道,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的通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农业局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增耕地后期管种培肥办法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使用社会资本将未利用的或未完全利用的土地,通过开发后变为宜耕地,其数量和质量经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验收确认,且开发后栽种有明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粮、油、柑橘、药材、油茶等作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包括新开耕地和旱改水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设定的奖补对象指通过实施耕地开发项目,取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验收确认补充耕地指标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其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工程管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的开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依据。

    (三)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20亩以上。

(四)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开发后新增耕地权属关系不变。

(五)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的支持,由村委会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开发耕地所在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合同期满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与当地村组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七)周边交通条件便利,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质地较好,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不得选择极端的砂土或粘土区域。

(十)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一)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等到区域。

    第六条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项目选址

    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耕地开发地块,并向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选址申请,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农业、发改、林业、财政等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拟开发地块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选址踏勘报告,农业部门要对项目选址区耕作层或表土层剥离回填及耕地质量等进行论证,按规定出具论证意见和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出具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导全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

    社会投资主体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并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现状测量和设计预算编制。设计方案应科学合理。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应组织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出具设计预算评审意见。

(四)项目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管理,工程竣工后,监理方应提交工程监理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监理资料。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

(五)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社会投资主体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成册,向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项目工程验收申请,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开展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由县农业部门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2、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3、工程验收前,由县耕地开垦指挥部委托县审计局或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审计,认真核实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和工程资金支出情况,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第七条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回购

(一)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代表县人民政府主导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回购工作。

(二)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应先从土地开垦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不足部分,县发改部门应先与县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县财政部门从其他渠道解决。

(三)奖补资金包括社会投资主体的奖励补助和耕种奖励补助及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经费。

社会投资主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经市、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凭《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工程验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工程造价审计结论等,申请县财政局按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拨付资金给社会投资主体。

社会投资主体如在自立项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工程并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指标的,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对新增旱土指标和新增水田指标(含旱改水)按工程审定造价的20%25%予以奖励,在两年内完成项目工程并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指标的,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按工程造价审计结论的10%15%予以奖励。

耕地开发的耕种补助为每年每亩100元,根据新增耕地种植协议和每年耕种情况,可以连续补助三年。耕种补助确认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部门进行。

  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经费按600/亩拨付。

第八条 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完善财务会审制度,统筹使用个部门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新增耕地确认指标给予1800/亩的工作经费包干。

第九条 确认的新增耕地剩余指标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出让,转让后的增值部分归县财政,用于耕地开发,其中30%用于弥补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