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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09-03-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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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发[2002]51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贫困居民解决生活困难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2010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2001]13号文件精神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为保障我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县居民基本物资生活需要和物价指数,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110元。今后随着物价变化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将适时调整保障金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户月人均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保障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人员:

    ()三无户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家庭中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收入降低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失业保险2年期满仍不能就业又无法创收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计列最低生活保障线:

    ()本县暂住户口的人员;

    ()不劳,好吃懒做,群众反映大的;

    ()本人因赌博、吸毒、练法轮功或因违纪、犯罪行为受退赌赃处理造成生活贫困的;

    ()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

    ()父母在外长期打工不回,家中子女生活贫困的;

    ()因建房、买车、买户口进入城镇造成生活困难的;

    ()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造成贫困的;

    ()购买城镇户口,且农村仍分到责任田、山的;

    ()农林场所的非农业户口还承包果树、林木、田、土、山等的下岗职工。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各种形式和来源的实际收入,即家庭成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各类救济金、保障金、资产租金、息金、从事第二职业的所有收入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费,受县以上褒奖所发的奖金和在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不计算在内。所有有隐性收入的家庭视实际生活水平酌定。

    第六条  救济的原则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实行差额济补助为辅。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家庭月保障金=(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1]13)的有关精神,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的职工,县属单位的职工,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下岗、失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要符合低保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低保

    第九条  原已实施的各类救济金,包括社会救济(定”补助、长期救济、临时救济)、各类保险(养老保险、失业)、生活补贴、单位困难补贴等资金渠道及实施办法按原规定不变,不得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而中止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报程序。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发给户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协助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单位调查核实,经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发放办法。由本人亲自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私章到所在居委会领取救济保障金。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划拨。保障资金由县民政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编报预算,财政核准计划,按月将保障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划拨到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再划拨到居委会。居委会每月应及时向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应及时向县民政局填报《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统计(月报)表》,县民政局每月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年度统一结算,资金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县民政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县财政负责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保证资金调度。镇民政办负责辖区内保障金的预算、统计和申报工作。各居委会负责保障对象登记、调查、变更、申报等工作。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坚持救济政策、救济金额、救济对象三公开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的管理。

()保障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保障金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监督与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对因贪污、挪用保障金、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党纪、政纪从重处罚。   

()镇民政办、居委会对申请保障救济金的对象要认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真正贫困的居民中。每月应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发放进行跟踪审查,对符合条件或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以及死亡或已经迁出城镇区内的,要及时中止发放。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居民,应及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得虚报、隐瞒、冒领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对无理取闹者,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导小组;凡有低保对象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县民政局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股,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291起执行。1999年制订的《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洞政发[1999]37)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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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来源: 本站 作者: 原创 2009-03-04 00:00

洞政发[2002]51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要逐步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城市贫困居民解决生活困难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2010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2001]13号文件精神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为保障我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县居民基本物资生活需要和物价指数,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110元。今后随着物价变化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将适时调整保障金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户月人均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保障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人员:

    ()三无户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家庭中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收入降低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失业保险2年期满仍不能就业又无法创收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生活低于保障线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计列最低生活保障线:

    ()本县暂住户口的人员;

    ()不劳,好吃懒做,群众反映大的;

    ()本人因赌博、吸毒、练法轮功或因违纪、犯罪行为受退赌赃处理造成生活贫困的;

    ()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

    ()父母在外长期打工不回,家中子女生活贫困的;

    ()因建房、买车、买户口进入城镇造成生活困难的;

    ()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造成贫困的;

    ()购买城镇户口,且农村仍分到责任田、山的;

    ()农林场所的非农业户口还承包果树、林木、田、土、山等的下岗职工。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各种形式和来源的实际收入,即家庭成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各类救济金、保障金、资产租金、息金、从事第二职业的所有收入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费,受县以上褒奖所发的奖金和在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不计算在内。所有有隐性收入的家庭视实际生活水平酌定。

    第六条  救济的原则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实行差额济补助为辅。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家庭月保障金=(保障标准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第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1]13)的有关精神,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的职工,县属单位的职工,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下岗、失业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要符合低保条件的都可以申请低保

    第九条  原已实施的各类救济金,包括社会救济(定”补助、长期救济、临时救济)、各类保险(养老保险、失业)、生活补贴、单位困难补贴等资金渠道及实施办法按原规定不变,不得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而中止或降低标准。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报程序。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发给户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协助居委会调查,居委会、单位调查核实,经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发放办法。由本人亲自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私章到所在居委会领取救济保障金。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划拨。保障资金由县民政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编报预算,财政核准计划,按月将保障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划拨到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再划拨到居委会。居委会每月应及时向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应及时向县民政局填报《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统计(月报)表》,县民政局每月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年度统一结算,资金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与监督

    ()县民政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县财政负责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保证资金调度。镇民政办负责辖区内保障金的预算、统计和申报工作。各居委会负责保障对象登记、调查、变更、申报等工作。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坚持救济政策、救济金额、救济对象三公开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的管理。

()保障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保障金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监督与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对因贪污、挪用保障金、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党纪、政纪从重处罚。   

()镇民政办、居委会对申请保障救济金的对象要认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真正贫困的居民中。每月应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发放进行跟踪审查,对符合条件或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以及死亡或已经迁出城镇区内的,要及时中止发放。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居民,应及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得虚报、隐瞒、冒领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对无理取闹者,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导小组;凡有低保对象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县民政局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股,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291起执行。1999年制订的《洞口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洞政发[1999]37)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