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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 2009-0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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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发[2004]5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劳动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 年3 月9 印发

(共印180份)

 

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1995]59号令)、《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银行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从业人员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从业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基数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县企业养老保险站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按规定为每个参加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2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领取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41日起 执行。国家和省、市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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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本站 作者: 原创 2009-02-19 00:00

洞政发[2004]5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劳动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 年3 月9 印发

(共印180份)

 

洞口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1995]59号令)、《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银行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从业人员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从业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基数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县企业养老保险站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按规定为每个参加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2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领取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计算。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41日起 执行。国家和省、市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