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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 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洞口县 作者:洞口县 发布时间: 2022-12-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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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街景及建筑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局拟定了《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遵循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现公开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完善、补充、调整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月20日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信息

征集时间2022年12月12日--2023年01月20日。

联系人:唐光军13975974699  王双喜 13762890751

电子邮箱:476103939@qq.com

邮寄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东路8号(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街景及建筑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含规划控制区范围,下同)内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居民自建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开发边界是指洞口县城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以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边界线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农村居民自行组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建设,或城镇居民自行组织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住房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对原有住房部分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是指原住房全部拆除后在原址上进行同等规模指标重新建设;紧房户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户。

第六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必须符合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符合城市风貌规定中确定的城市风貌管控相关要求,如建(构)筑物风格、色彩、立面造型、高度、公共空间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第七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公路红线宽度及两旁建筑退让距离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交通部门按城市道路规划管理确定。

第八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经审批所建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修建任何形式的围墙。

第九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经鉴定为危房,又不符合城市规划且无法改建、重建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第十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已纳入政府片区统一开发或近期即将纳入政府片区统一开发和征收拆迁的部分危房,原则上不得改(扩)建、重建,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户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改(扩)建、重建。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为 C、D级危房的,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居民自建房可以按鉴定等级要求相应进行维修加固、改建、重建。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层,限高12米。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建筑风格应采用坡屋顶。

第十五条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以4人户为基准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占用耕地、公益林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居民自建低层(3层以下)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二)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农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 提供的设计图。

(五)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在远期规划控制区内的,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按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查,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纪委监委联系分管副职、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文旅广体局、文昌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花古街道办事处、岩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二十八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监管、执法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花古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县城风貌管控要求及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技术指导。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资料及电子档各一份分别送达至县城管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居民自建房的放样放线 、验收。

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预防巡查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处罚工作。

对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管局处理到位后,并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审批、监管、执法流程。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街景立面规划和建筑方案图的审查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及电子档各一份分别送达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属重点路段和重要街道的居民自建房,将规划审批情况设立公示牌予以公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居民自建房的放样放线 、验线、国土核验和规划核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的质量、消防、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及验收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处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开展日常巡查,负责居民自建房规划的执法、处罚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到位后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多测合一”平台、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和“省工改”平台,各部门加强工作对接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可采取建立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强化部门、街道间的工作交流与沟通,加强内控和闭环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法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的动态执法巡查及控违、拆违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政府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违法建房供电、供水、供气。

第三十五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第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或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违纪违规的,执法部门应同时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查处。

第三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供水、供电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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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 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洞口县 作者: 洞口县 2022-12-13 10:21

为规范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街景及建筑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局拟定了《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遵循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现公开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完善、补充、调整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月20日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信息

征集时间2022年12月12日--2023年01月20日。

联系人:唐光军13975974699  王双喜 13762890751

电子邮箱:476103939@qq.com

邮寄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东路8号(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街景及建筑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洞口县县城开发边界(含规划控制区范围,下同)内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居民自建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开发边界是指洞口县城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以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边界线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农村居民自行组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建设,或城镇居民自行组织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住房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对原有住房部分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是指原住房全部拆除后在原址上进行同等规模指标重新建设;紧房户是指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户。

第六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必须符合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符合城市风貌规定中确定的城市风貌管控相关要求,如建(构)筑物风格、色彩、立面造型、高度、公共空间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第七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公路红线宽度及两旁建筑退让距离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交通部门按城市道路规划管理确定。

第八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经审批所建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修建任何形式的围墙。

第九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经鉴定为危房,又不符合城市规划且无法改建、重建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第十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已纳入政府片区统一开发或近期即将纳入政府片区统一开发和征收拆迁的部分危房,原则上不得改(扩)建、重建,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户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改(扩)建、重建。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为 C、D级危房的,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居民自建房可以按鉴定等级要求相应进行维修加固、改建、重建。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层,限高12米。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建筑风格应采用坡屋顶。

第十五条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面积以4人户为基准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总用地面积标准为:占用耕地、公益林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居民自建低层(3层以下)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二)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农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 提供的设计图。

(五)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在远期规划控制区内的,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按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查,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纪委监委联系分管副职、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文旅广体局、文昌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花古街道办事处、岩山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县城规划区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二十八条 县城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监管、执法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花古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县城风貌管控要求及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技术指导。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资料及电子档各一份分别送达至县城管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居民自建房的放样放线 、验收。

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预防巡查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处罚工作。

对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管局处理到位后,并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在县城开发边界内的居民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审批、监管、执法流程。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街景立面规划和建筑方案图的审查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及电子档各一份分别送达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属重点路段和重要街道的居民自建房,将规划审批情况设立公示牌予以公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居民自建房的放样放线 、验线、国土核验和规划核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的质量、消防、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及验收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执法、处罚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居民自建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开展日常巡查,负责居民自建房规划的执法、处罚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到位后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多测合一”平台、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和“省工改”平台,各部门加强工作对接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可采取建立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强化部门、街道间的工作交流与沟通,加强内控和闭环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法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的动态执法巡查及控违、拆违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政府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违法建房供电、供水、供气。

第三十五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第三十六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或者违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违纪违规的,执法部门应同时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查处。

第三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供水、供电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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