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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洞口县 作者:洞口县 发布时间: 2023-04-0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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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我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日益增多,为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局在对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政策发生变化、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原有《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

起草《保障办法》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制定《保障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更好地为我县被征地农民服务,为我县征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保政策发生了变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第一项规定: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后,对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三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完善筹资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目前邵阳市其它市、县、区已经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邵东市按照商业开发用地80/㎡、非商业开发用地60/㎡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武冈市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非商业开发用地55/㎡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由于我县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人数不断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也应适当提高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0/㎡、非商业开发用地50/㎡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2016】132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七章20条,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附则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保障办法》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确定了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时间节点、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要求、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申报保障对象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社会保障。明确了保障对象参保原则、补贴方式及年限、社会救助、就业培训。

第四章:资金来源。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征收标准(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集体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工作责任。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保障对象名单初审责任主体。

第六章:监督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保障资金收缴和运行安全建立长效机制。

第七章:附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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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 洞口县 作者: 洞口县 2023-04-07 08:26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我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日益增多,为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局在对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政策发生变化、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原有《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

起草《保障办法》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制定《保障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更好地为我县被征地农民服务,为我县征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保政策发生了变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第一项规定: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后,对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三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完善筹资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应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目前邵阳市其它市、县、区已经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邵东市按照商业开发用地80/㎡、非商业开发用地60/㎡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武冈市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非商业开发用地55/㎡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由于我县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人数不断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也应适当提高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0/㎡、非商业开发用地50/㎡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2016】132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七章20条,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附则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保障办法》出台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确认程序。确定了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时间节点、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要求、不得纳入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申报保障对象的具体程序。

第三章:社会保障。明确了保障对象参保原则、补贴方式及年限、社会救助、就业培训。

第四章:资金来源。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征收标准(用地单位缴纳、政府划拨、集体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工作责任。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保障对象名单初审责任主体。

第六章:监督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保障资金收缴和运行安全建立长效机制。

第七章:附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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