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年3月29日上午,我县接到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十五批D2SY202403280009号信访举报事项,现已办结,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洞口县毓兰镇半江山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旁边存在一在建养猪场,系毓兰镇毓兰村四组村民王在军的毓兰村升达养殖场。2023年11月14日,该养猪场申请人王在军向毓兰村村委会、毓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毓兰村升达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从事生猪养殖,同时书面承诺依情依理征得邻里支持,环保方面依法依规达到标准,绝不超建及造成污染,后有邻里六户签名。2023年11月23日完成备案手续,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登记号:4305252023S000853。项目名称:毓兰镇毓兰村升达养殖场,项目用途:畜禽养殖-猪,用地面积0.04公顷。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自王在军办理毓兰村升达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后,未向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资料,也未在网站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自主备案,私自进行养殖场修建活动。目前王在军的毓兰村升达养殖场已完成养殖场基础建设,占地400平方米。
三、处理和整改情况
毓兰村升达养殖场申请人王在军未取得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许可资料和环保备案,私自修建养殖场,毓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要求不得在此处从事养殖活动。
四、问责情况
无
五、办结情况
已办结。
六、下一步工作
与王在军本人协商,明确不得在居民区附近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前提下转做其他农业生产活动,确保周围群众满意。
经办人:向志强 毓兰镇人民政府镇长 13873969520
李楚斯 毓兰镇人大主席 15173913273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