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准化,审音定字及地名文化保护
一:地名概念
(一) 《地名学概论》:“地名是人们对其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词。简单地说,地名是人们赋予个体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二) 地名“五要素”:全国正确地认识地名的要素,是推进地名标准化,实现地名管理数字化的前提。一般地,地名具有音、形、义、位、类5个基本要素。从地名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的要求出发,一个完整而又确切的地名必须具有音,形,义,位,类五个基本要素。
1、音指地名的发音,包括母语发音转译后的发音;
2、形指地名书写形式,包括地名的母语书写形式,国际通用的罗马字母拼写及其他文字的转写形式,也包括早期地名的图画,图形符号;
3、义指地名的含义,不仅包括地名命名之初的含义,即所谓命名义,也包括经后人转用后的含义;
4、位指地名的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包括方位和空间范围;
5、类指地名的地理实体的类别、性质。地名的五要素也可以表示为发音,书写,含义,空间,类别。
(三) 标准地名: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予以公布使用的地名。标准地名包括标准的地名书写形式和读音,非罗马字母地名的标准书写形式包括本国文字的标准书写和罗马字母的标准拼写,中国作为使用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国家,用汉语拼音字母按照标准读音拼写中国地名的方案经联合国批准为国际标准,标准地名一般应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
二、地名标准化概念、内容及其依据
因地名具有生活功能交往功能,信息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国际交流,地名传播,应用广泛,关注地名状态的意识增强,地名地位上升,地名成为全世界现代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础,成为交往,交流提供基础保障。所以,1967年召开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正式拉开了全世界“地名标准化”工作的序幕会议,决定采用罗马字母拼写的单一形式作为国际标准。凡使用罗马的国家要使用统一符号,并进行系统的对译,非罗马字母国家,确定一种国际公认的罗马字母书写形式。
· 地名标准化:联合国第一届地名标准化会义赋予地名国家标准化的定义是:用本国官方语言或其他语言统一地名的书写形式并固定下来。概念的三个要点:
1、确定的标准:一是语言文字法与地名管理法规为标准;二是标准只能有一个,不能多个。
2、统一规范书写:所有地名都按统一要求规范书写,任何人不应自作自划,任何单位不应自行其是。
3、固定下来;一旦确定就要定格下来,保持稳定。
(二) 地名标准化内容
1、国家地名标准化:一个地名的文字书写(汉字书写,少数文字书写,罗马字母拼写一即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要符合正字,正音的规定;地名含义健康;命名,更名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译名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化要求,并按标准音(无标准音的按通用音)进行译写。简单的说是正字,正音,正义,正序,正译。
具体有以下主要内容: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不规范地名,予以更名和纠正.对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按照有关拼写规则予以纠正。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
2、国际地名标准化:要求各国在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协议,规定国际通用的地名书写形式(罗马字母拼写)。
(三) 地名标准化的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名命名原则
(1) 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调一致。
(2)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3) 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5) 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名更名的原则
(一)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三) 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洞口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