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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7-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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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2

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机构认证为主、自主认证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资格认证为人脸技术认证,有网页认证、手机认证、机构认证三种认证方式。机构认证: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城居保业务的专人必须下载并注册“智慧人社”App,并将专人的注册号报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给予赋权,赋权后便可使用“机构认证”为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人脸认证。

第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指导全县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各村(居)委会由专人负责“机构认证”并督促村(居)委会组织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完成人脸认证。

第八条各村(居)委会具体经办本村(社区)范围内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赋权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人脸认证工作。各村(社区)不得组织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资格认证。

第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报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参加一次资格认证,对本年度内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补办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的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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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7-22 10:5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2

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辅;机构认证为主、自主认证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资格认证为人脸技术认证,有网页认证、手机认证、机构认证三种认证方式。机构认证:各乡镇(街道、管理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城居保业务的专人必须下载并注册“智慧人社”App,并将专人的注册号报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给予赋权,赋权后便可使用“机构认证”为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人脸认证。

第六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指导全县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安排各村(居)委会由专人负责“机构认证”并督促村(居)委会组织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完成人脸认证。

第八条各村(居)委会具体经办本村(社区)范围内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赋权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人脸认证工作。各村(社区)不得组织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集中资格认证。

第九条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资格认证手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违规骗取,冒领、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报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参加一次资格认证,对本年度内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补办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的目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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