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7-1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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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对《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洞政办发[2014]62号)进行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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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5

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称为“四上”企业。为支持和鼓励我县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做大做强,更多的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引导具有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洞口县域经济快速、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主体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单位及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部门。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统计、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及财政、市监、税务、生环、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四上”企业新增和转型升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部门落实好转型升级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洞口经开区和县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县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分别是县科工局、商务局、住建局、房产局、发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洞口经开区、服务业企业对口管理部门,新增申报工作由主体责任部门收集、组织申报资料,由统计局按国家、省、市要求审核,具体落实申报。个体户转型升级的责任部门是县市监局、商务局。每年新增“四上”企业的任务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市监、财政、税务、生环、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简化办事发证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市监部门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商贸个体户或从业人员超过8人的工业经营户)在新办营业执照时,积极引导其办理企业执照。对达到一定规模原来已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要引导其转型升级,变更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和市监部门要相互对接,互通信息,对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证照。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统一由税务代理公司按月申报帐务,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代理费用由县财政从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专项经费中解决,并确保三年内不增加企业税负。

第七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县本级已有的各项减免、优惠和奖励政策,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继续实行税收奖励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县本级已有的优化经济环境政策,执法部门入企业进行执法活动(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必需经县优化经济环境办批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奖励范围包括: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即新增“四上”企业,含由“四下”转型升级为“四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

新增“四上”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达到资质等级、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通过县以上发改部门立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于当年开工正式生产营业的新办企业。

由“四下”转型升级为“四上”的企业是指老企业发展状大后,达到上述“四上”企业标准,通过申报进入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的企业。

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各类民营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统计制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并纳入到联网直报平台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直接上报统计报表的大个体户。

第九条对在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作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企业的奖励标准: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奖工业企业20000元,奖商贸企业10000元,奖建筑、房地产企业20000元,奖服务企业20000元(其中奖纳入GDP核算的营利性服务企业50000元)。对个体户转为企业,每户奖励3000元,其中当年奖励1000元,三年内未退出,再兑现奖励余下的2000元,统一由税务代理公司按月申报帐务,并确保三年内不增加税负。转型升级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申报成功为“四上”企业的按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标准实行奖励。对新增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责任部门的工作经费:每新增一个规模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以上房地产企业分别解决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工作经费各2000元;每新增一个限额以上服务企业解决对口管理单位工作经费2000元;每新增一个5000万元投资项目解决县发改局工作经费2000元;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解决县统计局工作经费1000元。各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发展和培育“四上”企业力度,促进“四上”企业的壮大,另一方面要加大申报力度,做到应报尽报。

第十二条个体户转为企业,纳入市监、税务部门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单独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管理区)、洞口经开区的工作经费: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分别解决相对应的乡镇(街道、管理区)、洞口经开区工作经费1000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四上”企业引导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按财政、审计等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奖励按年度进行,一年一次,获奖单位和奖励金额由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交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公开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1月起执行。凡与本办法重复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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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7-15 10: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现对《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洞政办发[2014]62号)进行修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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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四上”企业引导、奖励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称为“四上”企业。为支持和鼓励我县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做大做强,更多的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引导具有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洞口县域经济快速、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主导、主体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单位及乡镇(街道、管理区)、县直部门。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统计、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及财政、市监、税务、生环、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四上”企业新增和转型升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各部门落实好转型升级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洞口经开区和县发改、科工、商务、住建、房产、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县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主体责任部门分别是县科工局、商务局、住建局、房产局、发改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洞口经开区、服务业企业对口管理部门,新增申报工作由主体责任部门收集、组织申报资料,由统计局按国家、省、市要求审核,具体落实申报。个体户转型升级的责任部门是县市监局、商务局。每年新增“四上”企业的任务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市监、财政、税务、生环、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简化办事发证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市监部门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商贸个体户或从业人员超过8人的工业经营户)在新办营业执照时,积极引导其办理企业执照。对达到一定规模原来已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要引导其转型升级,变更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和市监部门要相互对接,互通信息,对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证照。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户,统一由税务代理公司按月申报帐务,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代理费用由县财政从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专项经费中解决,并确保三年内不增加企业税负。

第七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县本级已有的各项减免、优惠和奖励政策,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继续实行税收奖励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县本级已有的优化经济环境政策,执法部门入企业进行执法活动(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必需经县优化经济环境办批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八条奖励范围包括: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即新增“四上”企业,含由“四下”转型升级为“四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

新增“四上”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达到资质等级、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通过县以上发改部门立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于当年开工正式生产营业的新办企业。

由“四下”转型升级为“四上”的企业是指老企业发展状大后,达到上述“四上”企业标准,通过申报进入联网直报平台报表的企业。

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各类民营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统计制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并纳入到联网直报平台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直接上报统计报表的大个体户。

第九条对在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作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对企业的奖励标准: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奖工业企业20000元,奖商贸企业10000元,奖建筑、房地产企业20000元,奖服务企业20000元(其中奖纳入GDP核算的营利性服务企业50000元)。对个体户转为企业,每户奖励3000元,其中当年奖励1000元,三年内未退出,再兑现奖励余下的2000元,统一由税务代理公司按月申报帐务,并确保三年内不增加税负。转型升级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申报成功为“四上”企业的按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标准实行奖励。对新增纳入联网直报平台联网直报的商贸大个体户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责任部门的工作经费:每新增一个规模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以上房地产企业分别解决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工作经费各2000元;每新增一个限额以上服务企业解决对口管理单位工作经费2000元;每新增一个5000万元投资项目解决县发改局工作经费2000元;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解决县统计局工作经费1000元。各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发展和培育“四上”企业力度,促进“四上”企业的壮大,另一方面要加大申报力度,做到应报尽报。

第十二条个体户转为企业,纳入市监、税务部门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单独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管理区)、洞口经开区的工作经费:每新增一个“四上”企业分别解决相对应的乡镇(街道、管理区)、洞口经开区工作经费1000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四上”企业引导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按财政、审计等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新增“四上”企业和转型升级奖励按年度进行,一年一次,获奖单位和奖励金额由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交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公开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1月起执行。凡与本办法重复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新增“四上”企业和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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