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DKDR-2011-01004
洞政办发〔2011〕2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洞口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1〕21号)的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监督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前置条件到期、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重点是:竹市镇、高沙镇境内非法开采煤矸石的采矿点;防止杨林乡境内非法开采氧化锰现象的反弹;防止溪瑶族乡境内非法开采钨锡矿现象的反弹;对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制砖场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按时办理好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关闭退出。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重点是督促洞口县黄花坪锰矿办理好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填平井口,落实好关矿措施。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全县露天采石场控制在30家以内,机制页岩砖场控制在22家以内,责令粘土砖场限期退出。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如原山胜村锰矿1号暗斜井,要进行封闭。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责令湖南三口锰业公司停止使用655井废石场,严禁再堆放废石。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 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重点是湖南三口锰业公司(含山胜工区)、洞口鑫品锰业公司(含
邵阳山胜工区)。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是江钨瑞鸿矿业公司。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重点是湖南三口锰业公司。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重点是湖南三口锰业公司655、620、580、540、500、460水平各中段没有通风上(下)山且没有两个安全出口,山胜工区616暗斜井与3号暗斜井没有贯通;洞口鑫品锰业公司邵阳山胜工区740水平与700水平各中段通风上(下)山没有贯通且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作业当头不得超过2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6日前)
研究制定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前两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确认。
3.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4.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10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人民政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于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县公安机关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关闭矿山名单,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
(四)检查验收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副县长罗美光为组长,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尹华东、县政府办副主任袁建平、县安监局局长肖志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区落实专项行动不力,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配合,严把安全准入关。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要建立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印发 安全 非煤矿山△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