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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DKDR-2014-01022

洞政办发〔201464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522

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

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重点帮扶对象是指丧失劳动能力和无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确定重点帮扶对象要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各地重点帮扶户数不得少于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的25%。一般帮扶对象是指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一般贫困农户。2014年,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占数不少于40%,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解决。

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帮扶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帮扶对象要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未履行承诺的要追回补助。

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五保户,由乡镇或者村负责集中建设,无偿交由五保户使用后拆除旧房,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其他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对象,中央、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人口数的建房标准补助资金为2.5万—4万元(凡每户房屋建筑总面积超出其规定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取消其重点帮扶户资格,3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超出面积核减其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省级扶贫资金和省级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依据各自政策另行予以补助,但全部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房成本。

二、开展整村推进示范

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结合集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整合政策和资金,于2015年底前完成国定贫困村渣坪乡大溪村自愿申请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实现“危房基本解决、布局较为合理、环境较为整洁、风貌得到保护”的目标,完成后效果较明显,起到示范作用。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一)重点帮扶新建户:2.5万—4万元;修缮加固户:按实际维修成本支付,不能超过2万元;

(二)非重点帮扶户中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伤残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补助0.4万元;

(三)一般帮扶户(含修缮加固户):0.3万元;

(四)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后,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优先采用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方式,具有修缮加固成本比较优势的农村危房应坚持采用修缮加固,并按实际修缮加固情况折算面积录入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修缮加固方案一户一策,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出方案。

各地要编制并积极向农户推荐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特色风貌的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施工方案,由镇、村统建、代建的,应采用县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

五、积极发动社会帮扶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推广长沙市经验,发挥各地慈善事业的作用,通过慈善机构广泛募集社会捐助资金,吸引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严格监督,科学管理,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募集的慈善资金,专项用于增大重点帮扶对象的占比。

六、实施目标任务

5月底前,各乡镇、管理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重点帮扶和整体推进政策,将第一批帮扶对象落实到户,其中重点帮扶对象花名册报县危改办,汇总后上报省、市备案。6月底前,迎接省、市重点帮扶对象抽查核实。各乡镇、管理区第一批任务开工率达到60%,其中整体示范村和重点帮扶对象开工率达到70%8月底前,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100%开工。10月底前,各乡镇、管理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00%竣工,确保危改户在春节前100%入住新居。

七、严格补助对象确定及资金管理

已纳入城乡规划管理范围或者拆迁范围的农村危房,如不允许其在原址进行危房改造,当地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另行安排建房地址。近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帮扶对象。

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类别(重点帮扶或者一般帮扶)。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评议时,应有50%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乡镇、管理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及乡镇、管理区建设管理员应逐户上门核实。县危改办要对重点帮扶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其余现场核查比例不少于20%。村、乡镇(管理区)和县评议、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村级公告栏、乡镇(管理区)公告栏、县级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需拍照存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拆分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补助要求或者违反危改协议的,不得发放补助,已经发放且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点帮扶对象补助资金可以按工程进度拨付(开工拨付30%,上大梁拨付35%,竣工验收合格拨付35%),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由乡镇(管理区)、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掌握,乡镇、管理区、村应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一般帮扶对象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享受扶贫、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等资金补助的,从其规定,原则上应于竣工验收后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县危改办应积极做好协调和政策衔接,尽早拨付资金,一次性验收,方便农户,减轻农户负担。

八、加强技术服务管理

加强技术服务。乡镇、管理区建设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确定前、施工中、竣工后等关键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帮扶对象,并提出处理建设和做好现场记录;来年进行入住和旧房拆除情况复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至少应到现场2次(对象确定前、竣工后)。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和单位承担并对其负责。

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重点帮扶对象进行季度检查,并在当年10月组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在第二年二季度对“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度月报制度。乡镇、管理区社会事务办及乡镇建设管理员要综合工作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进度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41020日前,各乡镇、管理区要将年度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初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随时接受省危改办抽查或交叉检查,11月下旬迎接省验收组验收及绩效评价考核。

严明纪律,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延误工期、面积超标、监管不力等现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索拿卡要和报销所谓费用,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7231019,定期组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明确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对象审核、信息录入、舆论宣传、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衔接补助资金拨付。会同民政、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项目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计划实施,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

民政、扶贫、移民、残联部门: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对象确定工作,落实资金整合。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用地报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林业部门:根据乡镇、管理区、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

电力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免费安装建房入户的电线、电表。

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提供贷款。

审计、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统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领导,做好服务工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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