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19
洞政办发〔2017〕92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洞口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洞口县行政范围内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负责审验,县人社局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复核、抽查。
第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生存认证合格,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汇总造册,报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金。
第五条 拒不参加待遇领取生存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待遇养老金发放,待认证合格后续发,续发待遇养老金(不计利息)。
第二章 生存认证
第六条 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稽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户籍地认证为主、居住地认证为铺、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认证途径
(一)村(居)委会协办员每月初将上月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应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街道、管理区)(以下简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县级经办机构。
(二)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至6月开展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分别生成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而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等,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平台中下载,或逐级下发至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进行资格认证。
(四)省、市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的疑似重复享受待遇人员信息,县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据此进行资格认证。
第九条 认证方式
(一)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
(二)上门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信息,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三)异地认证:待遇领取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收到户籍地的认证通知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四)技术认证: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关生物识别技术开展生存认证工作,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模型数据库,通过人脸、静脉、指(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手段为待遇领取人员建模,认证时通过与系统内首次模型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等候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证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完成实施的通知。
第十条 集中认证
(一)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至6月份组织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具体安排根据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刊登通知、张贴告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告知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三)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从信息系统中提取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生成《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表》),按村(居)委会下发。村(居)委会协办员也可通过信息系统村级平台提取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生成《资格认证表》。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四)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村(居)委会协办员负责检查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在《资格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为重病、伤残、高龄等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逐一开展上门认证。
(五)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村(居)委会协办员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资格认证表》纸质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完成审批。
(七)对在集中认证期内没有办理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开展个别认证,方便待遇领取人员完成认证手续。
(八)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异地认证
(一)对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二)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居住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表》(附件2,以下简称《异地认证表》),经本人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后,将《异地认证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交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也可直接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异地认证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将《异地认证表》的电子图片发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异地认证表》进行复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认证。
(三)对于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村(居)委会协办员、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向本人发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异地认证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通知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异地认证通知书》和《异地认证表》到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居住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字盖章的《异地认证表》寄送至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认证。
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采取直接向户籍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可以证明其具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有效电子资料(如活体照片等)完成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认证结果处理
(一)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第三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适用于已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并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续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设立举报电话:0739—7209359。
第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对举报的事实要认真登记,对举报的线索及举报人严格保密,并在1周内调查核实,及时将相关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奖励。对同一个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个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按《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从扣除的工作经费、对当事人的罚没款或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追缴追责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应立即停止发放,核实冒领骗取金额,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 冒领骗取养老金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乡镇、村、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冒领、骗取、挪用、侵吞社保基金的,除对责任人员依法按最高标准予以处罚外,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乡镇稽查不力,导致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上报信息不准的,漏报一个按100元的标准扣取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凡村协办员工作不力,有漏报行为的,漏报一人按50元每人的标准扣除工作经费,凡出现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县人民政府将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立村(居)委会协办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经费与认证人数、认证质量挂钩机制等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没有开展资格认证导致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补办认证手续需补发且影响到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结算和预拨资金的,而需县级财政先行垫支资金发放养老金;对因未及时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产生的应稽核而未稽核到位的金额,省级财政在拨付基础养老金时予以抵扣,由此产生的待遇发放缺口而需县级财政承担责任事故发生的行为。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协办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从重追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生存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3〕39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