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DKDR-2013-01031
洞政办发〔2013〕9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县属,中央、省、市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洞口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县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支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买电梯事故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鼓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八条 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新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告知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
第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条 安装有电梯的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时,主办部门应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综合验收,将电梯安装质量及使用管理情况和责任主体的确定纳入综合验收范围。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 新安装电梯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个产权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电梯的使用管理:
(一)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促成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将机构及人员情况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
(三)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必须签订《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委托书》。
(四)电梯移交手续和《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委托书》必须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整体交付时,未明确交付后电梯责任主体的电梯不得使用;电力部门不得给电梯供电。
(六)电梯安装质量及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责任主体未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电力部门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函件及时停电或送电。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适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监督电梯的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维保单位及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正确乘用电梯。
第四章 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书面说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八)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经改造、重大维修或重新启用后的电梯,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3次或者3次以上故障举报,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曾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一)位于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三)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四)经过安全技术评价认定为需要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察的。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各类电梯的日常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
(四)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需要依法查处的;
(五)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或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需要停止供电的;
(六)乘客未按规定乘用电梯发生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未按《办法》规定要求执行,导致电梯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印发